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原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勝凱竊盜,處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證據並所犯法條一、所載「
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部分,應更正為「於警詢、檢察
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勝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
,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
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復考量本案竊盜所得之
財物價值非鉅,且已由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
可證,然量及被告體無殘缺,竟貪小便宜以非法手段竊取財
物,即便是價值非鉅之物,一旦失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及
店內員工極大困擾,被告所為殊屬不該,惟念及其於警詢時
、偵查中均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
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案被告所竊得之物業已發還被害人,業如前述,爰不另宣
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885號
被 告 張勝凱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
村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勝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1月26日下午3時1分許,在桃園市○○區○○○0段000號之「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
如附件所示之物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424元)後
,將上開物品藏放在其隨身攜帶之後背包內,未經結帳即欲
離去。嗣經賣場安管課人員張子忠發覺後攔阻,報警到場處
理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已發還)。
二、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
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勝凱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子忠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並有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14張、未結帳商品照片4張、交易明細1紙附卷可參,被
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得之犯罪所得,業經告訴代理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可
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 宜 君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 伯 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及數量 金額 1 恰恰香瓜子3包 297元 2 士立架花生巧克力1包 329元 3 健達繽紛樂3入裝3組 309元 4 味味A排骨雞湯麵2包 154元 5 維力辣榨醬麵重量包2包 158元 6 葡式蛋塔2盒 178元 總計:1,424元(已扣除商品折扣1元)
TYDM-114-壢原簡-23-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