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47號
原 告 林佩鈴
被 告 戴松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松山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均1/1)土地,以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潮登字
第012234號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
銷。上開請求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之情形,又系爭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3萬元,低於系爭抵押權之擔保物即上開土
地之價額為265,221元【計算式:(45.66+0.87)×5,700=26
5,221】,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CCEV-114-潮補-247-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