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智慧財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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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聲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333號、113年度緩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宏恩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3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 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3年12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 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 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 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報鑑定結果與相 關說明、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屬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印有仿冒「STARBUCKS」商標之包裝袋 20件 2 印有仿冒「HERMES」商標之包裝袋 10件

2025-03-31

PTDM-114-單聲沒-2-20250331-1

單聲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世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1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世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00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並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期滿,惟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 字第3217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盧世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以112年度偵字第300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 於114年1月14日期滿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考。核前開案件為警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係未 經商標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 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意見書、扣案物照片等件附 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單獨聲請將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意旨雖尚請求就附表二所示之物宣告沒收,惟查卷附 博仲法律事務所112年10月13日函文及鑑定意見書業已載明 此部分商品未涉及商標侵權等情明確,且除美商迪士尼企業 公司並未對被告盧世峯提出侵害著作權或商標權等告訴外, 檢察官在112年度偵字第30049號為緩起訴處分書亦載明「附 表編號4、11、26及36除外」(即附表二所示之物)等情在 案。是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既非屬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一: 編號 應沒收之扣案物 1 仿冒「迪士尼」商標之袋子陸拾參件 2 仿冒「小熊維尼」商標之袋子貳拾件、零錢包貳拾件、證件套肆拾柒件、吊牌柒件、酒精瓶肆件 3 仿冒「達菲熊」商標之皮夾柒件、鑰匙圈捌件 4 仿冒「達菲兔」商標之零錢包柒件、吊牌貳拾件 5 仿冒「史迪奇」商標之筆袋玖件、購物袋貳拾肆件、杯套貳拾貳件、鑰匙圈拾貳件、證件套參拾玖件、零錢包柒件 6 仿冒「米老鼠」商標之飾品參拾捌件、吊牌肆拾伍件(含採證物壹件)、鑰匙圈貳拾伍件、購物袋陸拾壹件、提袋拾件、杯套參拾件(含採證物壹件)、零錢包玖件、筆袋貳件、證件套玖拾壹件(含採證物貳件)、掛繩拾件、酒精瓶貳件 7 仿冒「唐老鴨」商標之飾品參拾柒件、筆袋肆件 8 仿冒「米妮」商標之鑰匙圈柒件、筆袋肆件 附表二: 編號 不予沒收之扣案物 1 「達菲熊」袋子貳拾柒件、證件套拾陸件 2 「史迪奇」吊牌拾玖件、袋子陸拾參件

2025-03-31

SLDM-114-單聲沒-33-20250331-1

單聲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信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偵字第1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RayBan」商標之太陽眼鏡伍件、眼鏡盒伍件、眼鏡布 肆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信榮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 第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RayBan」商標之太陽 眼鏡5件、眼鏡盒5件、眼鏡布4件等物,均屬專科沒收之物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 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 為商標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 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規定而為適用。 三、經查:   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調偵字第17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期滿,緩起訴未經撤銷一 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 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查獲時扣得外觀有「RayBan」商標之太 陽眼鏡5件、眼鏡盒5件、眼鏡布4件等物,經鑑定結果係仿 冒商標之商品,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偵查卷宗確認無誤 ,是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應沒收之。因此,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 仿冒商標商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2025-03-31

SLDM-114-單聲沒-29-20250331-1

單聲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心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834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心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 83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期滿。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爰依商標 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 年12月5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834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 1月19日駁回再議之處分而確定,並於114年1月18日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 閱偵查卷宗無誤,是聲請意旨記載緩起訴處分係於113年8月 22日期滿,應屬誤載,由本院逕予更正。而該案所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鑑定證明 書1份、鑑定暨鑑價報告書2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扣押物品清單1份附卷可佐(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 第28343號卷第73、79、89、97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 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CHANEL商標髮箍 2件 2 仿冒CELINE商標髮飾 24件 3 仿冒CELINE商標眼鏡 13件

2025-03-31

SLDM-114-單聲沒-30-20250331-1

單聲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燕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調偵字第135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寶可夢」商標帽子參拾件(含採證物壹件)、仿冒 「LA」商標帽子伍佰伍拾柒件,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 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 2年度調偵字第1358號被告萬燕春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 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寶可 夢」商標帽子30件(含採證物1件)、仿冒「LA」(聲請書 誤載為「LV」)商標帽子557件、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1 ,000元,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 第2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 法第98條所明定。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 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 年12月6日以112年度調偵字第13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調偵卷第47頁至 第49頁,本院卷第7頁)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寶可夢 」商標帽子30件(含採證物1件)、仿冒「LA」商標帽子557 件,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各商標權人出具之 鑑定意見書及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資料及扣案 物照片(偵卷第59頁至第71頁、第77頁、第79頁、第107頁 ,緩字卷第25頁至第35頁)等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該扣案物 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又被告於112年6月20日警詢 時主動交付之1,000元,係被告本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 罪所得,業據被告坦承在卷(偵卷第16頁),亦有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5頁至第39頁、第43頁)在卷可佐,是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 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2025-03-31

SLDM-114-單聲沒-35-20250331-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駿昌 黃家淵 莊英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33676號、10 9年度偵字第1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駿昌、黃家淵、莊英聰因違反商標法 案件,經聲請人以107年度偵字第33676號、109年度偵字第1 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3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7年度偵 字第33676號、109年度偵字第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偵查卷宗無誤 。又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 品等節,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書、 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資料、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8年5月14日108恒鼎 智字第0034號函及附件、照片等件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 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 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SAMSUNG商標電池 53個 00000000 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 APPLE商標充電線 3條 00000000 美商蘋果公司 3 APPLE商標耳機 1個 4 APPLE商標充電座 3個 5 APPLE商標電源轉接器 7個

2025-03-31

PCDM-114-單聲沒-71-20250331-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峻銘 翁敬恩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533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DISNEY娃娃參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峻銘、翁敬恩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 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3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DISNEY布偶3件, 經鑑定之結果,認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 之商品,此有卷附之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鑑定意見書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吳峻銘、翁敬恩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3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卷宗無誤,並有前開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又上開案件所扣得之仿冒DISNEY娃娃3件(所仿冒商標之註 冊/審定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均係屬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傅仲法律事務所108年5月24日鑑定意 見書及鑑價報告書、108年12月3日鑑定意見書及鑑價報告書 各1份(109年度偵字第15333號卷第61至67、101至109頁) 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2025-03-31

PCDM-114-單聲沒-11-20250331-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威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威諭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月 1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54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透過進口之仿冒商標商 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 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而本條之修法理由謂「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 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 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 ,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 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 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 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 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是商標法第98條仍屬絕對義務 沒收性質,侵害商標權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 年度偵字第54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佩佩豬」商標之商品,有進 口報單(主提單號碼CXMZ0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資料 、扣押現場及附表物品照片、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海運進口貨 櫃落地檢查申請表、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情形報告表及海 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查獲案件保管通知書在卷可查(偵卷第1 2-14、16-19、33-35、37-4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屬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單 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件) 商標圖樣或文字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公司 1 仿冒佩佩豬食品模具 969 Device商標圖樣(即佩佩豬圖案) 00000000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2025-03-31

PCDM-114-單聲沒-43-20250331-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朝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扣案之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朝欽於民國109年1月10日下午5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攤販上向不特定人兜售來源不明之仿冒「NIKE」、「JORDAN」商標圖樣商品,嗣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仿冒之吊飾2個。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90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仿冒商標吊飾2個,乃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定。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 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上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7 月29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90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 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且經 本院核閱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扣案之商品」欄所示之物, 均確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如附表編號1 、編號2「相關證據」欄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按,足認扣案如 附表編號1、編號2「扣案之商品」欄所示之物確均係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附表編號1、編號2「扣案之商品」欄所示之物,均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之商品 相關證據 1 NIKE手機/識別證吊帶1個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8年5月28日NIKE產品鑑定書(見109年度偵字第19024號卷第33頁) 2 JORDAN鑰匙圈/手機吊飾1個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8年5月28日NIKE產品鑑定書(見109年度偵字第19024號卷第35頁)

2025-03-31

PCDM-114-單聲沒-53-20250331-1

單聲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宏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暖暖包乙批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宏祥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341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之暖暖包1批,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 文。經查,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 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2025-03-31

TNDM-114-單聲沒-61-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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