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3號
再 審 原告 楊弘名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南市政府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3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該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10,124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70號卷一第231
-235頁),應徵再審裁判費27,042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應
再補繳26,042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
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26,042元,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林福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