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27號
原 告 卓風伶
被 告 黃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41,416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9,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代原告
支出新竹縣○○鄉○○○000000號1-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損
害賠償執行鑑價費用合計新台幣(下同)539,818元,整理清
潔系爭房屋費用7萬元,總計609,818元,請求被告清償」,
屬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依上開規定,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即本院管轄。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大家房屋盛心有限公司簽訂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
售專約且買賣成交,被告簽立同意書繳清損害賠償法院罰款
539,818元(原告代繳),原告經被告同意代為整理清潔系爭
房屋費用7萬元(環保清運費2,000元、水電費1,598元、購
買油漆10,400元,清潔費用56,002元),總計609,818元,爰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㈡、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09,818元(代繳清法院損害賠償執行鑑價費
用合計539,818元,整理清潔系爭房屋費用7萬元)。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為被告墊付法院罰款539,818元(原告代繳)之事實,
業據提出同意書、匯款單、繳費單據等為證(本院院卷第11
、49、51、53頁),核與其所述相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460號損害賠償民事執行卷宗查明;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
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前開之主張
為真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39,818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㈡、原告主張為被告代繳新竹縣○○鄉○○○000○00號房屋水電費共1,
598元,提出水電費繳費單據為證(本院院卷第41-44頁),
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
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
認原告前開之主張為真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98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原告主張為被告支出清潔系爭房屋費用:環保清運費2,000元
、購買油漆10,400元,清潔費用56,002元,提出同意書、繳
費單、估價單、照片等為證(本院卷第15、39、55-77頁)
;然而依原告提出之對話紀錄內容以觀:時間:113年10月2
4日10:30、地點:新北市○○區○○街0號大家房屋二橋店,經
雙方再三確認無誤,懇請準時赴約到場。被告回稱:你們都
去死,我不會放過你們等語(本院卷第79頁);再者,原告
所提新竹竹縣○○鄉○○路○○○巷00號3樓房屋買賣契約書記載:
買方:魯家宏(卓風伶代)。匯款記載:1,350,000元(卓芳
如),(魯家宏、卓芳如均為原告之親戚)。原告提出之同
意書內容記載其任職大家房屋與被告簽定房屋出售專約,被
告反悔不賣(本院卷第11頁)、新興路忠信一巷29號3樓房
子久未居住且破舊不堪應由買受人出價即刻出售,不得異議
等語(本院卷第11頁)。觀諸原告提出之同意書「黃素梅」
簽名字跡不一,且原告與被告間就房屋買賣之事顯有爭議,
尚難認原告業經被告同意整理系爭房屋而支出前開費用。再
者,依原告提出購買油漆費用之估價單內容記載,尚難認即
係作為清潔新竹縣○○鄉○○○000○00號房屋之用,又清潔費用5
6,002元,核與原告提出之估價單記載金額不符(本院卷第4
7頁),估價單所列金額計算依據亦不明,原告此部分主張
尚難憑信。原告請求被告清償清潔系爭房屋費用:環保清運
費2,000元、購買油漆10,400元,清潔費用56,002元,共計6
8,402元,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代繳之539,818元、水電費1,59
8元,總計541,41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
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SCDV-113-訴-1327-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