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號
抗 告 人 林鴻南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85號履行協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1134年3月7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
第2項之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4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未據繳
納裁判費1,500元,抗告並不合法,但可以補正。茲依上開
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