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36號
原 告 王柏翔
被 告 陳思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於
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59,67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7,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TPEV-114-北補-736-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