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陳聰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姵潔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另原告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14年度救字第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TNDV-114-補-166-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