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75號
異議人即 唐若妤
債 務 人
上列債務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113年度司促字第8
87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
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查異議人對本件支付命令提起異議,惟本件支付命令業於民
國113年5月2日送達異議人之戶籍地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異議期間應於113年5月22日24時屆滿。惟異議人於11
3年5月31日始向本院提起異議,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聲
明異議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TCDV-113-司促-8875-20250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