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79號
聲 請 人 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庭
代 理 人 黃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館前分行 113年9月2日 2,500,000元 CP8751770
TPDV-113-除-2079-2025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