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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陳姿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簡世超、彭懷德 臺北市○○○路000號14樓 84年7月4日 未記載 950,000元

2025-01-14

TPDV-114-除-25-2025011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79號 聲 請 人 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庭 代 理 人 黃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館前分行 113年9月2日 2,500,000元 CP8751770

2025-01-14

TPDV-113-除-2079-2025011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恩 代 理 人 陳嫈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吳東亮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 113年8月9日 150,000元 TT0799825

2025-01-14

TPDV-114-除-80-20250114-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志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2025-01-14

MLDV-114-補-20-2025011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俋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明 代 理 人 徐台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0號民 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 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 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俋拓企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城中分行 113年8月15日 54,092元 CA3467896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2025-01-13

TPDV-114-除-29-2025011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錫漳 代 理 人 黃彙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徐錫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113年7月29日 45,466元 ON8846074

2025-01-13

TPDV-114-除-5-20250113-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賴美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淡水分行 周容安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賴美汶 13,140元 TT0681333 113年5月14日

2025-01-13

SLDV-113-除-662-2025011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訴訟代理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華菁企業有限公司、殷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喬誠股份有限公司、鄭却、范圳達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82年7月16日 未記載 2,540,000元 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

2025-01-13

TPDV-114-除-19-20250113-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特隆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祥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附表:

2025-01-08

SLDV-113-除-696-2025010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63號 聲 請 人 林嵐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56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附表所 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3年9月7日(週 六),為休息日,依上開規定順延至同年月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林倍宜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13年3月22日 新臺幣100,000元 GC1003925

2025-01-02

TPDV-113-除-1963-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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