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鎮區○○○路000巷0號12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至未成年子女張○○成年前
,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新臺幣(下同)
12,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0前段及後段規定,屬定期給付之請求,以權利存
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查
未成年子女張○○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年6歲,至其成年
期間約12年,是本件程序標的金額為1,440,000元(12,000元×12
月×10年=1,44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
收程序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KSYV-113-家調-1361-20241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