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葉耿良
相 對 人 林正凱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
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可使
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所謂顯無勝訴之
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
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
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已向本院起訴在案(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117號),聲請人
因相對人之侵權行為致目前無法工作,經濟陷入困境,生活
困難,且聲請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及中低收入戶證明,實無
資力繳納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
明、屏東縣枋寮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民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聲請人之財
產及所得資料,顯示聲請人於民國112年度所得為新臺幣348
,387元,名下僅有一筆自用住宅,有其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
詢結果在卷可參,並審酌聲請人為中度身心障礙者及中低收
入戶等情,足認聲請人無資力,並乏經濟信用,另本院職權
調閱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117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綜觀全
卷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