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89號
原 告 謝鏸萱
被 告 王秉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9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
時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
,但因刑事部分已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
民事部分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
類第68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KSDM-113-簡上附民-389-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