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林憲詠
被 告 郭麗珠
林瑋煌
黃信融
黃嘉明
黃嘉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7,808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又按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該
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應相當於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復按裁判費之徵
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
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繼承人林黃金治於民國93年7月26
日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第1筆土地
持分896/100000,權狀字號:093北板地字第030777號及中
山路2段565巷5號5樓(板橋市○○○段000000000○號)持分全
部之所有權,權狀字號:093北板建字第016680號,所為之
預告登記,應予塗銷。㈡被繼承人林黃金治將上開不動產於9
3年7月26日,經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
為之預告登記,應予塗銷。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又系爭不動產與之
條件相仿之鄰近房屋(含基地)之買賣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14萬4,00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
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則系爭不動產
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315萬1,520元(計算式:144,000
元/㎡×總面積91.33㎡「層次面積81.80㎡+陽台9.53㎡」=13,151
,520元)。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113年12月30日修正,於000年
0月0日生效施行,查本件起訴狀上法院收文章之日期為113
年8月7日,核屬前開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前繫屬法院之
案件,是本件應以起訴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規定為準,從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5萬1,5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2萬7,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PCDV-114-補-131-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