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偉州
被 告 宇宸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祐玄
被 告 解宜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2項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提起本件訴
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包含原告請求之起訴前所生利息、違
約金,其價額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210萬0,77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0萬8,918元) 1 利息 5萬0,043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19日 (177/365) 3% 728.02元 2 違約金 5萬0,043元 113年4月28日 113年9月19日 (145/365) 0.3% 59.64元 3 利息 15萬0,852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19日 (177/365) 3% 2,194.59元 4 違約金 15萬0,852元 113年4月28日 113年9月19日 (145/365) 0.3% 179.78元 5 利息 45萬0,424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19日 (177/365) 3% 6,552.74元 6 違約金 45萬0,424元 113年4月28日 113年9月19日 (145/365) 0.3% 536.81元 7 利息 135萬7,599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19日 (177/365) 3% 1萬9,750.28元 8 違約金 135萬7,599元 113年4月28日 113年9月19日 (145/365) 0.3% 1,617.96元 小計 3萬1,619.82元 項目2(請求金額5萬6,225元) 1 利息 5萬6,225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19日 (177/365) 7.53% 2,053.08元 2 第一個月違約金 300元 - 300元 3 第二個月違約金 400元 - 400元 4 第三個月違約金 500元 - 500元 5 國外手續費 762元 - 762元 小計 4,015.08元 合計 210萬0,778元
TCDV-113-補-2248-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