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治療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楊金城
上列受處分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施以強制治療,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
、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
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
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
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
、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刑法第91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處分人甲○○因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8款加重強制性交罪,
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
並於民國108年7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該案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聲請意旨認受處分人於期滿出監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
定,由臺東縣衛政單位辦理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教育
及臺東縣警政單位列入性侵加害人登記報到對象,惟受處分
人自108年7月22日出監後,臺東縣衛生局即安排第一階段團
體課程,個案自108年8月11日起自109年12月15日共完成6次
初階團體課程,惟係累犯且高危險,建議繼續進階團體治療
,然無故缺席,僅出席109年2月22日、111年5月14日。加害
人漠視國家所定處遇規定,復經臺東縣政府行政裁罰及刑事
懲戒機制介入,仍無成效,顯見國家監控機制於加害人並無
警惕作用,顯已喪失相當法治意識,非以強制治療顯難竟其
效。
㈢、然查,綜觀受處分人入監執行期間,其評估結果為:「STATI
C-99為中高再犯風險、明尼蘇打性犯罪篩選評估結果為低危
險、暴力危險性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為低危險」
,此有法務部○○○○○○○108年5月16日花監教決字第108110034
50號函在卷可參,又其出監後接受初階團體課程,經治療師
評估後:「課程參與及治療成效:個案(即受處分人)可準
時出席課程,較被動沉默,偶而可參與討論,坦承犯案,淡
化其案情,不願多談論。表示已知法律規範,害怕被關,轉
移注意力於工作,有改變意願,也得到社區鄰里之肯定。建
議:個案較被動參與,坦承犯案,剛期滿出獄,生活尚穩定
。因係累犯且高危險,建議繼續進階團體治療,進一步澄清
案情,了解其兩性關係及生活作息,加強性平觀念及情緒管
理」「再犯可能性為中低」,此有108年12月25日性侵害犯
罪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附卷供
參。另進階團體治療因受處分人僅出席2次,治療師缺乏完
整資訊評估再犯風險及相關危險因素,亦有臺東縣衛生局11
2年9月6日東衛心檢字第1120029868號函在卷可參,是受處
分人是否有再犯之危險,不乏疑義。
㈣、此外,受處分人因無故未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業經本
院111年度東原簡字第88號、112年度東原簡字第53號判決判
處拘役50日、55日,復據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30號裁定定應
執行拘役90日確定,受刑人自113年1月25日入監,嗣於同年
4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證,惟卷內未見受處分人出監後經通知
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仍無故未到、漠視法令之相關事
證,尚難認有聲請意旨所指經刑事懲戒介入仍無成效,受處
分人顯已喪失相當法治意識,非以強制治療顯難竟其效之情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強制治療乙節,礙難准許,應
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TTDM-113-聲保-43-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