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欣怡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欣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欣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鈞院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
9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 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
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PCDM-114-聲-281-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