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5號
原 告 鄧美桔
訴訟代理人 許煜婕律師
被 告 鄧美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其上臺中市
○○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000
巷00巷00號,權利範圍:1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而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民國113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下同)11,500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
卷可稽,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公告現值詳如附表所示,又上
開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為342,300元,亦有臺中市政府地方
稅務局113年房屋稅繳款書附卷足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542,218元(計算式:925,980元+202,548元+7,744
元+16,594元+47,052元+342,300元=1,542,218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現值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之1 80.52平方公尺 925,980元 11,500×80.52=925,980 2 同段193地號土地 000000000分之0000000 939.79平方公尺 202,548元 11,500×939.79×(0000000/000000000)=202,548 3 同段193之56地號土地 0000000分之0000000 26.4平方公尺 7,744元 11,500×26.4×(0000000/00000000)=7,744 4 同段193之57地號土地 00000000分之0000000 56.57平方公尺 16,594元 11,500×56.57×(0000000/00000000)=16,594 5 同段193之58地號土地 00000000分之0000000 160.4平方公尺 47,052元 11,500×160.4×(0000000/00000000)=47,052
TCDV-113-補-2915-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