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吳剛魁律師
複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被上訴人 A02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複代理人 李筱萱律師
被上訴人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8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96
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2(下稱A02)於民國81年
7月26日結婚,婚後育有三名子女,均已成年。上訴人與A02
結婚30餘載以來,原夫唱婦隨、家庭美滿,豈料A02稱其與
兄姊間有財產糾紛,為爭取公司經營權,必須暫時與上訴人
假離婚云云,哄騙上訴人於111年7月17日簽立離婚協議書,
隔日再一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上訴人並無與A02
離婚之真意,已於111年11月16日另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之訴。實則A02於111年7月18日與上訴人為離婚登記前,早
於106、107年起長達4、5年間,即與被上訴人A03(下稱A03
)有逾越一般朋友之不正當交往情形,如於107年8月間,為
A03購置實價登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萬元、坐落臺
南市○區○○路之高級豪宅(下稱系爭房屋),並花費數百萬
元裝潢,購置價值250萬元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轎車(下
稱系爭轎車)給A03作為代步之用、多次假藉出國考察之名
一同出國旅遊、在家族企業所有土地上興建○○○○會館交由A0
3經營管理、讓A03代表○○建設有限公司接受副總統頒獎表揚
、以兩人名字之末字取名「○○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帶A03出席朋友間之聚會等,長期共同侵害上訴人之配
偶權且情節重大,A03原為訴外人甲○○之配偶,亦因此而離
婚。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
第1項及第3項起訴,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上訴人精神慰撫
金500萬元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下列情詞置辯:
㈠A02部分:A02與A03係於106年間因洽談土地租用而結識,議
約、收受押金過程中,A03表示希望能降低租金且對不動產
開發有所興趣,提出類似室內設計自行監工以減少設計師監
工費的模式,雙方協商後決定由A03自行承擔規劃設計及發
包、監工等責任,A02則將因此減少之營造成本作為租金折
抵優惠。因興建期間A03對於工地現場及不動產開發事物均
積極投入,就監督管理事項亦屬仔細,A02考量其設立之○○
公司亦有人力需求,與A03討論後,遂聘請其擔任專案經理
一職,二人雖因業務需要而有一同出外洽談工作相關事宜,
惟僅為單純公務往來之共事關係,並無任何不當交往、逾越
一般交友分際之舉措。上訴人因離婚後對A02仍有不滿,始
提起本件訴訟,其主張均為主觀臆測,無其他事證可佐。系
爭房屋及轎車,皆為A03自行貸款購買,與A02無涉。甲○○為
A03前配偶,陳述並非客觀中立,兩造子女、乙○○及戊○到庭
所為之陳述,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有何逾越一般朋友交往之
界限,其中對A02不利之陳述,亦多受上訴人之影響,與事
實不符等語。
㈡A03部分:A03原從事保險業,107年間因想拓展事業,遂向A0
2承租羽球館,並擔任工地主任一職,負責處理整合規畫、
發包、監造,並於109年2月開始營業至今。A03擔任工地主
任期間,得到A02的賞識,受僱於○○公司擔任專案經理一職
,A03在羽球館營業穩定成長前提下,同意兼任,並擔任「
台南市不動產同業公會」會員代表及「台南市建築經營協會
」會員。工作期間「台南市不動產同業公會」及「台南市建
築經營協會」定期舉辦會員大會、建案參訪、教育訓練、社
團、參訪旅遊等相關活動,與工作相關的活動在不影響照顧
小孩的前提下,A03均會盡量參與增加見聞。系爭房屋頭期
款為A03工作十餘年所存,目前仍有貸款1,000萬元以上,系
爭轎車為○○羽球會館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所屬,每月係
由○○公司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之
帳戶扣款繳納車貸,A03並未與A02一同出遊日本,就○○公司
出資額100萬元,亦非A02為A03出資。甲○○與A03已於108年1
0月15日調解離婚,甲○○與上訴人對話內容,皆為甲○○個人
臆測,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間有不正交往之關係等語。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
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㈢如獲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則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與A02原為夫妻關係,81年7月26日結婚,婚後育有長
子乙○○、次子丙○○、三子丁○○、長女戊○(均已成年)。上
訴人與A02已於111年7月18日簽立離婚協議書(補字卷第41
至43頁),並辦畢兩願離婚登記(補字卷第35頁)。上訴人
因主張與A02之離婚為無效,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12年度婚字第155號
判決原告(即上訴人)之訴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現
由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65號案件審理中。
㈡A03與甲○○原為夫妻關係,A03向臺南地院聲請與甲○○調解離
婚,該院於108年10月15日以108年度司家調字第642號案件
調解離婚成立在案(原審卷一第43至46頁)。
㈢A03住處即系爭房屋,107年8月之實價登錄為1,560萬元(原
審卷一第169至170頁、補字卷第67頁)。
㈣A03於107年8月20日、9月5日,分別匯款101萬元、151萬元至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分行內(原審卷一第
171頁)。A03另有申請房屋貸款,由A03名下之國泰世華銀
行帳戶自動扣繳(原審卷一第87頁、第171至174頁)。
㈤系爭轎車之車主為○○公司(補字卷第61至63頁、原審卷一第8
1至83頁、第165至167頁),該車之貸款每月由○○公司彰化
銀行○○分行帳戶中支付(原審卷一第82至83頁)。
㈥○○公司於107年12月10日設立登記,代表人為A03,資本額100
萬元(補字卷第73頁)。○○公司於107年10月31日設立登記
,負責人為A02(補字卷第71頁)。○○公司前向A02及訴外人
己○○(即A02胞兄)承租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並於其上興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公司於107年12月24日將系爭土地及興建中之系爭建物
轉租與○○公司(原審卷一第47-58、59頁),○○公司之彰化
銀行○○分行帳戶於107年12月26日以網路轉帳40萬元至○○公
司帳戶以支付押租金40萬元(原審卷一第89頁),約定租金
每月20萬元,並於契約約定○○公司取得使用執照後,將地上
物交由○○公司裝修(原審卷一第51頁)。
㈦○○公司於107年11月7日加入「台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
會」迄今,會員代表為A02及A03(原審卷一第65頁、本院卷
二第53頁);○○公司另於108年1月9日加入「台南市建築經
營協會」迄今,會員代表為A03(原審卷一第69頁、本院卷
二第47頁)。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上訴人與A02111年7月17日簽署離婚
協議書前,有不法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而情節重大之行為,
應依民法第184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
,連帶賠償上訴人500萬元,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
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
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
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侵害其配偶權之事實,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則應
由主張被上訴人有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之上訴人,
負舉證之責。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之行為,雖提出上
訴人與A03前夫甲○○Facebook Messenger(下稱Messenger)
對話紀錄(補字卷第45至59頁、原審卷一第293至491頁)、
系爭轎車照片(補字卷第61至63頁)、A03代表○○建設公司
接受賴清德副總統之頒發獎項照片(補字卷第63頁)、系爭
房屋交易資料(補字卷第67頁)、○○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公司及○○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補字卷第69至73
頁)、111年8月22日及111年8月23日上訴人與A02間LINE對
話紀錄(補字卷第75至93頁)、111年8月30日A02與A03於○○
羽球會館外照片(補字卷第95頁)、111年8月29日上訴人與
A02間LINE對話紀錄、111年8月29日上訴人、A02及其二人所
生子女共六人間群組LINE對話紀錄(補字卷第97至161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A02所有之車輛停放於臺南市○
○區○○○街000號貨櫃屋空地照片(原審卷一第119至121頁)、
訴外人林信仲Facebook發文、上訴人與A02手機LINE對話紀
錄截圖(本院卷一第225至291頁、原審卷二第15至21頁)、
上訴人與甲○○Messenger對話紀錄(原審卷一第293頁至原審
卷二第13頁)、A02LINE記事本照片(本院卷一第267至271
頁)、A02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一第273頁)、女性素描畫
(置於資料袋內)等件,並舉證人甲○○、乙○○、戊○之證述
為證。惟查:
⒈上訴人提出與甲○○間之對話紀錄,雖顯示甲○○有向上訴人
表示「他們大約4-5年了,我還沒離婚之前就開始了,他
們逼我離婚的」、「我認為因為你老公的介入,我們離婚
了」、「我前妻住那」、「你老公常常會去,你自己可以
注意一下」、「他們在我還沒離婚的時候,還兩個人去義
大利,說是工會」、「你覺得他們倆個人在義大利可以做
什麼」、「跟我說去看展覽」、「用工會掩飾他們的行為
」、「像,他們有一起去日本」、「我前妻和你老公去日
本,不同日期出發,但在日本一起」等語(補字卷第45至
49頁、第55至59頁),甲○○於原審亦證稱:上面是我與上
訴人的對話等語(原審卷一第184頁)。惟查:
⑴關於A02如何介入甲○○與A03之婚姻、如何逼甲○○與A03離
婚,證人甲○○證稱:「一開始是A03打羽毛球認識A02,
之後他們常常一起聯繫出去聽音樂會,一起出去吃飯、
出國等等,我覺得他們的關係過於密切,我沒有實際的
證據證明他們有身體上的行為發生,但因為種種的事情
,他們常常一起外出,所以我會懷疑A03是跟A02在一起
。」、「他們一起出國兩次,第一次是去義大利參展,
日本的部分,當時A03是跟我說她是跟女同事一起去,
後期經過朋友的了解,知道他們三個人是住在同一個飯
店,同一間房間裡面。」、「因為當時是基於相信A03
的話,但後面事情一直陸續的發生,當時我有定位A03
的手機,發現她常常出現在一畝田餐廳,餐廳旁邊有一
個是A02的貨櫃屋,A03跟我說她都是去一畝田吃飯,事
實上,就我的了解,他們都是去到貨櫃屋裡面,他們在
旁邊的貨櫃屋做什麼事情我不知道,因為A03常常一天
有一半時間幾乎都在那邊,A03跟我說她是在那邊跟A02
聊羽毛球館的事情。」、「 (問:證人後來就與A03離
婚,是否與A03跟A02在一起有關?)我個人感覺就是因
為他們兩個導致我們離婚。」、「(問:證人的意思是
他們二人有超越一般友誼的行為而導致證人與A03離婚
?)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超乎一般友誼行為,但他們常
常在一起,講電話、聽演奏會,讓我覺得A03常常在外
出,跟A02在一起,這樣是不對的,導致我心情不好,
後來收到律師信A03要訴請離婚,有經過一次調解,第
二次調解就離婚了。」、「(問:A03或A02是否有跟證
人說他們有牽手、擁抱等身體接觸的行為?)我沒有聽
到也沒有看到,但我有朋友有看到A02跟A03在歷史博物
館旁邊牽手。」、「(問:除了證人朋友有看到他們牽
手外,有無看到其他行為?)因為不是我看到的,我只
能就我聽到的事實供你們參考,因為他們車的玻璃都貼
的很黑,聽我朋友說他們在車內有一些觸摸大腿的行為
。」、「這個不是在車外看到,這是朋友坐在車內後座
看到的。」、「我朋友只跟我說他有看到A02跟A03在那
邊摸大腿,其他的狀況是否停在路邊或什麼之類的,我
不清楚。」等語(原審卷一第185至187頁、第193頁)
,則據證人甲○○上開證述可知,其並未親眼看見被上訴
人間有何親密之接觸舉止或超越一般友誼之行為,其認
為A03與A02常常一起外出、講電話、聽音樂就是不對,
懷疑被上訴人在一起,心情不好,基於個人感覺而認為
被上訴人導致其離婚,有關被上訴人間牽手或觸摸大腿
等情事,亦僅係自朋友處聽聞,然關於詳細狀況其並不
清楚。甲○○既然並未親自見聞被上訴人有何親密之接觸
舉止,即難以其上開證述,而認被上訴人有何侵害上訴
人配偶權之行為。
⑵且由甲○○證稱:「(問:證人剛才稱:A03跟A02有常常
出去吃飯、聽音樂會,證人是如何知悉?)A03有一次
帶我去台邦飯店開的演奏會,A03有帶我跟A02一起去聽
演奏會。」、「(問:除了證人親自參加的行程以外,
證人認為他們一起出去的事情,證人又是如何知悉?)
由A03告知,還有一些從朋友口中聽到。」、「(問:
所以A03會跟證人說她跟A02出去的行程?)有沒有說全
部,我不知道,可是她出去,都會跟我說她要跟A02一
起出去討論事情或吃飯。」(原審卷一第192至193頁)
、「(問:證人剛才說A03與A02一起對付證人,證人所
稱的對付是A02有什麼行為?)A02沒有對我做出任何行
為,只是A02常常跟A03通電話,兩個人講的有說有笑,
講話講的很愉快,當時是我很憂鬱的狀況,當時我的思
考行為是不好的。」、「(問:依證人剛才所稱,A03
跟A02在通電話時,也會在證人面前講?)是的,可是
她會再拿電話到旁邊講,講得很大聲,笑得很大聲,我
會覺得他們好像在談戀愛,這是我個人的感覺。」等語
(原審卷一第197頁)。如A03確與A02有逾越一般朋友
之交往情形,理應會避免讓當時A03之配偶甲○○知悉,
惟依甲○○上開證述,可知A03在與甲○○婚姻關係存續期
間,除曾偕同甲○○與A02一同聽演奏會外,A03外出與A0
2討論事情或吃飯,會事先告知甲○○,且並不避諱在甲○
○面前與A02以電話大聲談笑,參以甲○○證稱「我『覺得』
他們的關係過於密切,我沒有實際的證據證明他們有身
體上的行為,但因為種種的事情,他們常常一起外出,
我會『懷疑』A03是跟A02在一起」、「我『個人感覺』就是
因為他們兩個導致我們離婚」、「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
超乎一般友誼行為」、「可是她會再拿電話到旁邊講,
講得很大聲,笑得很大聲,我會『覺得』他們好像在談戀
愛,這是我『個人的感覺』」等語(原審卷一第185、187
、197頁),甲○○既證述其不知道被上訴人有無超乎一
般友誼行為,卻稱基於其個人感覺,而認為被上訴人關
係過於密切,懷疑被上訴人在一起,導致其與A03離婚
等語,實無法排除甲○○僅係基於其個人感受,過度臆測
而懷疑被上訴人間有不正當交往。是尚難以甲○○之上開
證詞或其與上訴人間之對話紀錄,認定被上訴人間確有
不正當交往之事實。
⒉上訴人雖以甲○○上開對話紀錄及證述,主張被上訴人時常
一同出國,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其中一次前往義大利,
A02係於107年9月21或22日出境,另一次前往日本,A02則
係於108年3月21日出境等語。然查:
⑴被上訴人固然曾於107年9月21日前往義大利,然被上訴
人已陳明該次前往義大利,係為了參觀考察於107年9月
24至28日義大利博洛尼亞國際陶瓷衛浴展覽會,且為團
體旅遊行程,同行團員逾20人,並非被上訴人二人單獨
前往等語,並提出該次團員於上開衛浴展覽會館前拍攝
之團體照及衛浴展覽會之官方網站、宣傳照片等資料為
證(本院卷二第93至95頁、本院卷二第123頁),參以
甲○○於與上訴人之對話紀錄中提及「跟我說去看展覽」
(補字卷第55頁),以及原審證稱被上訴人是去義大利
參展等語(原審卷一第185頁),核與被上訴人所稱該
次其等係前往義大利參觀展覽會等語相符,是被上訴人
上開所述應屬可信。足見被上訴人雖均有於107年9月21
日前往義大利,然該次係與其他多位團員一併參與參觀
展覽會之團體行程,並非二人單獨前往,且自被上訴人
提出之照片,亦無法看出其等有何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
際之親密舉動,尚難以此認定被上訴人有侵害上訴人配
偶權之行為。
⑵至上訴人雖依甲○○之證述,主張A02約自108年3月21日起
出國二周,A03於該期間內亦前往日本,其二人有侵害
上訴人配偶權之行為,並請求調取108年3月21日至同年
4月4日止之兩周被上訴人之入出境紀錄。然依本院向內
政部移民署調取上開期間被上訴人之入出境紀錄所示,
A02於該期間入出境之期間為108年3月21日(出境)至1
08年3月31日(入境),A03於該期間內則無入出境紀錄
,有內政部移民署以113年9月23日移署字第1130112744
號函及檢附之A02入出國日期紀錄附卷可參(本院卷二
第225至227頁),顯見被上訴人並無上訴人所主張於上
開期間一起出遊日本之情。是甲○○於前揭對話紀錄中所
稱:被上訴人於不同日期出發,但在日本一起,當時A0
3跟其說是跟女同事一起去,後期經過朋友了解,知道
他們三人是住在同一個飯店,同一間房間裡面等語,即
難認為真實。
⒊證人即上訴人與A02之長子乙○○雖於原審證稱:「(問:證
人對於A02與A03有無逾越一般朋友關係的交往,證人是否
清楚,請證人連續說明。)我認為他們已經逾越一般朋友
還有所謂的助理僱傭關係的交往,他們兩人經常出國、出
遊、工會參訪,還有去正式領獎的場合,未經公司許可,
由A03代表○○及○○○建設領獎,我也會跟工會一同參訪,剛
好A02與A03也有一起出遊,A02跟A03的女兒過度親密,20
20年12月8日新竹參訪,A03的女兒坐在A02的腿上,在遊
覽車上嘻嘻鬧鬧討零食,我就坐在A02旁邊,當初顧及A02
的面子,沒有當面糾正他。包含下車參訪時,也抱著A03
的女兒,也不顧其他人眼光。秘書長即台南市不動產開發
商業同業公會的秘書長也有提及為什麼不是帶上訴人,而
是帶A03。A03是○○羽球會館的負責人,但是同時又是○○公
司的助理,當初在蓋羽球館時,大家都認為是由A02親自
管理,但沒想到是由A02及○○公司租給○○羽球會館,因為A
03同時是助理身分,又是○○羽球會館的負責人,這種管理
方式,把地租給A03,又請A03當助理,而不是由A02親自
管理,在羽球館興建之前,就有預期會給我弟弟丙○○來經
營,他本身是運動相關科系畢業的。」、「(問:證人是
否有詢問A02,A03是擔任什麼工作,為何可以跟A02一起
出國工作?)A02每次都會講說A03是只有助理的身分,A0
3是○○公司的助理,為什麼會常常帶助理出國、打羽球、
參訪、領獎,包括公會的投票都是A03出席,我認為這樣
說不過去,因為只有助理的話,不用常常聚在一起吃飯。
」、「(問:證人是否與其他兄弟姊妹去找過A02,問A02
與A03的關係?)有,有過幾次跟兄弟姊妹過去找A02談論
,就這個問題,A02的回答都是助理,每次都迴避一些問
題,像是為什麼助理幫A02洗貼身衣物,及換下來的衣服
,我有問過A02,但每次A02都會迴避問題,不會直接回答
。」等語(原審卷二第58至59頁、第62頁)。然依證人乙
○○於原審之上開證述內容,其並無看見被上訴人間有何舉
止親密、逾越一般朋友界限之身體互動,其所證稱A03幫A
02洗貼身衣物等語,為A03所否認(本院卷一第231頁),
乙○○亦未具體證述其如何得知A03有幫A02洗貼身衣物之舉
,且依乙○○所述,A02對乙○○之質疑,亦未有何坦認其與A
03間有親密關係之表示。至乙○○於另案即臺南地院112年
度婚字第155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下稱另案)中雖
證稱:「因為很多人傳訊息關心兩造(即上訴人與A02)
離婚的事情,認為爸爸在外面有小三,跟A03女士有不正
常親密關係,我們就去查證,的確有很多共同參加活動一
起出席場合,頒獎典禮、出遊、參訪還有出國。…」、「
(問:111年8月23日《另案婚字卷第233頁》兩造對話紀錄
內容可否說明意義)那時候就收到很多親友關心,及被告
(即A02)與A03的照片…。」等語(另案婚字卷第362、36
4頁)。然依乙○○之證述,上訴人與A02離婚登記後,雖有
許多人傳訊息關心,並告知被上訴人有不正常親密關係,
然其所稱親友係對上訴人或乙○○如何陳述、所稱「不正常
親密關係」所指為何、親友如何得知等節,均尚屬有疑,
且依甲○○與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及甲○○於原審之證述
,尚難認被上訴人有不正交往關係,已如前述,另依上訴
人於本件提出之其餘證據資料,亦難認被上訴人間有逾越
一般異性朋友之正常社交往來範疇(詳後述),是乙○○所
為上開證述,亦難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⒋證人即上訴人與A02之女戊○雖於本院證稱:「(問:A03與
你父親A02為何關係?)他們是親密關係。」、「(問:
你所謂的親密關係是否曾經親眼目睹?如有,請陳述當時
情形。)是曾經目睹,有多次超過正常朋友應該有的距離
,有進行肢體上較為親密的碰觸。」、「(問:你印象中
最早一次看到的時間點、地點及情形為何?)在中秋烤肉
的時候即10月1日,同時是我二哥生日那天,在○○羽球會
館前面,看到被上訴人二人從球館走出,牽著手。」、「
(問:是哪一年的中秋?)109年或110年。」、「我看到
這件事情後,我就過去和爸爸A02聊天。 」、「當時沒有
細想,就只是覺得這個動作有點太過親密。」、「(問:
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動作嗎?)在現場爸爸有幫A03照
顧她的女兒。」、「(問:除了109或110年10月1日那件
事情外,你剛剛說多次,還有其他次,你有沒有印象?)
就是上面中秋烤肉這次的隔年8月30日,那天被上訴人二
人應該還在居家隔離,卻在球館前看到二人同進同出。」
、「(問:你所謂的同進同出是指他們有親密的舉動嗎?
請敘述被上訴人二人間的動作。)被上訴人二人當時在我
的面前並排走,要走進去球館裡面,但是因為我當時知道
他們的隔離期間還沒有結束,所以就上前去詢問他們為什
麼會出現在這裡。爸爸他非常緊張,甚至是有點生氣的在
維護A03,不讓我正面詢問她的身分。因為我看到他們並
排走,並不是一般的走,而是勾肩搭背的走。」、「(問
:你有無跟A02詢問過他與A03是何關係?) 有詢問過。
」、「最早在8月30日球館遇到他們的時候就有詢問過了
,因為被上訴人二人的距離非常近,近到我疑惑他們的關
係。」、「(問:在你詢問後,A02有什麼反應嗎?)生
氣、緊張、不耐煩,不想要我更多的去詢問」、「(提示
補字卷第95頁,此照片是否就是你方才稱父親隔離期間在
羽球會館出現之照片?)是。」(本院卷二第8至12頁)
。然查,依上訴人所述,補字卷第95頁照片係拍攝於111
年8月30日(補字卷第28頁),是戊○證述被上訴人在其面
前並排走、要進去球館裡之日,已係上訴人與A02為離婚
登記之日後,且觀該照片中之被上訴人二人距離非近,並
無戊○所證述勾肩搭背等親密行為。又依戊○之證述,其上
開所稱在○○羽球會館中秋烤肉,看到被上訴人牽手走出○○
羽球會館之日,有其本人、二哥丙○○、被上訴人、羽球會
館員工及家屬及不熟的親戚們在場,當天是二哥丙○○問其
是否要去烤肉吃東西,其大哥乙○○就開車載其過去,乙○○
有在現場待一陣子,烤肉當天現場大約有30個人以上(本
院卷二第12、16頁),另觀補字卷第95頁照片所示,戊○
證稱拍攝於其在111年8月30日看見被上訴人勾肩搭背要走
入○○羽球會館之地點,是位在○○羽球會館前停車場,且依
證人乙○○證述,戊○之二哥丙○○係在○○羽球會館任職,擔
任教練,與A03在同一工作場所一起工作(原審卷二第69
頁)。如被上訴人間確有超越一般異性之分際之不正交往
關係,衡情其等理應會避免在多人均可目擊之公開場合有
何親暱舉止,以免二人不正當交往關係為他人所知悉,豈
有在A02之子丙○○工作之○○羽球會館前之公開場所、甚至
在多名親友或不特定人均得見聞之情況下,執意堂而皇之
進行如牽手、勾肩搭背等親密舉動之理。參以戊○證稱於
其所證述中秋烤肉當日載其前往、且有在現場待一陣子的
大哥乙○○,於原審作證時也從未提及其曾於上開烤肉聚會
目睹被上訴人牽手自○○羽球會館走出、或曾經自戊○聽聞
此事,上訴人於戊○作證前,亦從未提及被上訴人於上開
時間、地點有前述牽手、勾肩搭背等行為,則戊○所為上
開證述是否屬實,實屬有疑,無法據此即認被上訴人確有
不正交往之行為。
⒌觀諸上訴人所提出主張被上訴人有侵害其配偶權之照片,
其中一張即係前述戊○證述於111年8月30日拍攝之照片,
該照片中A03正在開啟車門,而A02站在○○羽球會館旁,兩
人距離尚遠(補字卷第95頁),其餘照片如有拍攝到被上
訴人者,則均係被上訴人在公共場合與多人同時入鏡之畫
面(原審卷一第227至233頁、第247至257頁、第263至279
頁、第283至291頁),至多僅能證明被上訴人有一同參與
親友間之聚會活動,尚無法自照片中看出被上訴人間有逾
越一般友人之親密互動,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活動結束
後偷情幽會云云,並未見上訴人舉證證明。且A03擔任負
責人之○○公司前向A02擔任負責人之○○公司承租系爭土地
及建物(不爭執事項㈥),A03並擔任○○公司之專案經理,
投保於○○公司,有被上訴人提出台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
業公會110年會員資料表、勞保投保資料為證(原審卷一
第65頁、本院卷二第97頁),A03既與A02有上開業務關係
,且受僱於○○公司擔任專案經理,則被上訴人間有較為頻
繁之互動往來,亦難認顯非合理,尚難僅以上訴人所提出
上開照片,即認其二人間有逾越一般朋友或業務關係之交
往。又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共同參加109年12月17日第
七屆台南建築經營協會會員大會(下稱系爭大會),於公
開場合親密互動、出雙入對,逾越正常男女關係肢體接觸
攝影拍照,侵害上訴人配偶權等情。惟查,○○公司於108
年1月9日加入「台南市建築經營協會」迄今,會員代表為
A03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㈦),A03既為○○
公司參加台南市建築經營協會之會員代表,A02則為○○公
司負責人,則其等一同出席系爭大會,尚難認有何顯非合
理之處。而觀諸上訴人所提出被上訴人於該日拍攝之2張
照片,係被上訴人坐於一台復古造型機車上,其中A02跨
坐於前座,身體前彎,將雙手交叉放於機車車頭把手上,
A03則側身坐於後座,以左手抓著自己的右手,或將右手
肘放在A02背上(原審卷一第109至110頁),照片中兩人
尚非呈現如摟抱、牽手等親暱舉止,參以被上訴人會拍攝
該照片,係因當日系爭大會之活動中,包含「攝影活動」
一項,其服裝建議為紳士復古風,有被上訴人提出系爭大
會流程表可參(原審卷一第175至176頁),足見該照片係
被上訴人為配合系爭大會所安排攝影活動,公開接受拍攝
之照片,尚難認拍攝該等照片之行為,即為侵害上訴人之
配偶權。至上訴人雖提出女性素描3張(本院卷一第269頁
、其中兩張為素描裸體畫,置於本院卷二第215頁資料袋
內),並主張係A02於108年與A03共遊日本後,一併放於
家中抽屜云云,然上開畫作係屬黑白素描作品,畫作中之
女性無法看出是否確為A03,其中更有僅繪製背面而無正
面者,況A02並無於上訴人所指時間與A03共遊日本,已如
前述,故此部分亦無法作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⒍上訴人所提出之111年8月22日及111年8月23日上訴人與A02
間LINE對話紀錄(補字卷第75至93頁)、111年8月29日上
訴人與A02間LINE對話紀錄、111年8月29日上訴人、A02及
其二人所生子女共六人間群組LINE對話紀錄(補字卷第97
至161頁),對話過程中上訴人雖有質疑與A02間之離婚是
離婚,A02有小三等語,然A02並未有表示其與A03間有不
正交往關係之語。A02於對話過程雖有表示「我以前外遇
過啊」、「我生了四個小孩還外遇我罪該萬死」等語,然
依上訴人於該段對話中表示「還讓女方要帶雙胞胎兒子自
殺」、「是我擋下的」、「女方還懷孕墮胎」等語,足認
A02上開所述,係針對其先前曾經外遇過之事(即上訴人
所述於90年間外遇之事,本院卷二第261頁),對上訴人
表達其所為實不應該之意思,而非指與A03間有外遇之行
為,是尚難以上開LINE對話紀錄內容,認定A02已自承其
與A03間有外遇而共同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之行為。
⒎上訴人主張A03代表A02經營之家族企業上台領獎等情,固
據上訴人提出該照片為證(補字卷第65頁),且為被上訴
人所不爭執,乙○○於原審亦證稱:「我們家族的建設公司
都會參加一個國家建築金獎的獎項,每年大概12月份會有
領獎,前幾年都是己○○參加領獎,A02自己也有參加,後
來是我表姐,還有我,都是全家福或台江建設的員工去領
獎,突然後面的領獎,不要讓我去領,A02說要自己去,
但事後看到照片,怎麼會有一個陌生人(指A03)去幫我
們領獎」、「A03不是○○○、○○的員工,A03去領獎,對公
司及我們家族的所有家人都會造成傷害」等語(原審卷二
第64頁)。然查,A03就此陳明:該照片拍攝日期為111年
1月19日,其當時任職於○○公司擔任專案經理,因○○○建設
有限公司(負責人己○○,下稱○○○公司)、○○建設有限公
司(負責人A02,下稱○○公司)同時得獎,○○公司當時負
責人A02因考量總統府頒獎流程安排縝密,無法同時領獎
及拍團體照,遂由A02領○○○公司建設獎項,請A03代領○○
公司建設獎項,並告知全家福、○○公司多次由主辦單位請
現場工作人員代領等語(本院卷一第230至231頁、第183
頁),並提出先前○○○公司由非○○○公司之人員代為領獎之
照片為證(本院卷一第289頁)。參以乙○○證稱:「(A03
問:我在網路上找到該照片,請問照片裡的領獎的人是全
家福建設的人員?)不是,因為我們在領獎會同時領好幾
個獎項,在頒獎現場會很快,我領完獎下來又要上去,時
間會來不及,有請現場大會的助手來協助我們領獎。」等
語(原審卷二第73頁),足認被上訴人辯稱,先前○○○公
司也曾委由非○○○公司之人員受獎等情,堪信為真。況上
開獎項之領獎場地公開,亦非屬兩人間有男女朋友關係之
宣示場合,A03既受僱於A02所經營○○公司,擔任專案經理
,則其依A02之指示,代表A02經營之家族企業上台領獎,
尚難認係屬逾越正常業務關係而為不當交往之行為。
⒏上訴人雖又主張,A02大興土木興建○○羽球會館,並由A03
擔任工地主任,然依營造業法第31、32條規定,工地主任
有其專業證照及法定義務,A03先前工作為保險業務,並
無擔任工地主任之專長及資格,何以得成為工地主任,並
於擔任工地主任期間得到A02賞識成為○○公司專案經理等
語。然查,A02就此陳稱:A03於租約議約過程中,A03表
示希望能降低租金,且對不動產開發有所興趣,提出類似
室內設計自行監工以減少設計師監工費的模式,經雙方協
商後,決定由A03需自行規劃設計,並監督管理營造發包
監工事宜,A02因此減少之營造成本則作為租金優惠等語
(本院卷一第110頁)。衡諸A03擔任負責人之○○公司於10
7年12月24日,與由A02擔任負責人之○○公司簽訂不動產租
賃契約書,承租系爭土地及建物作為羽球館使用,該租賃
契約並經公證,有不動產租賃契約公證書、不動產租賃契
約書、轉租同意書附卷可參(原審卷一第47至63頁),且
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㈥),○○公司既承租系爭土
地及建物作為羽球館使用,則由時任負責人之A03負責規
劃設計,並監督管理營造發包及監工事宜,尚難認有何不
合理之處,無法以A03未取得營造業法第31條規定之工地
主任執業證,即認被上訴人間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不正
交往情形。又縱A03曾為○○羽球會館之負責人,並為○○公
司之專案經理,○○公司有向○○公司承租系爭土地及建物,
並由A03擔任工地主任,另上訴人與A02於107年7月17日簽
立離婚協議書,於107年7月18日辦理離婚登記,其後○○公
司負責人復有變更登記為A02(本院卷二第79頁),然上
開過程、事實之存在,與被上訴人間有無不正交往關係,
並無必然關聯,無法以此等過程或事實之存在,遽認被上
訴人有上訴人所指逾越一般異性交往分際而侵害上訴人配
偶權之行為。
⒐上訴人雖再主張,A02有為A03購置系爭房屋,並購買系爭
轎車供A03作為出入代步之用,及贈送高級服飾、皮包與A
03等語。惟上訴人提出之系爭房屋交易資料(補字卷第67
頁),僅足認系爭房屋之實價登錄金額為1,560萬元,尚
難看出該金額為A02所支付,且依A03所提出系爭房屋之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所示,系爭房屋之買方為A03,無法認定
是由A02為A03出資購買。而系爭轎車之車主為○○公司,該
車之貸款每月由○○公司彰化銀行○○分行帳戶中支付,為兩
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㈤),亦難認係由A02出資購買而
供A03代步之用。此外,依上訴人所舉證據資料,也無法
認定A02有為A03購買高級服飾、皮包、或A02有為系爭房
屋花費數百萬元裝潢等情,且A03除擔任○○公司之專案經
理外,尚任職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無資力
之人,上訴人主張A03無力購買系爭房屋云云,尚難憑採
,亦難據此認定被上訴人間有何不正當之交往。至上訴人
雖主張A02依循先前其母康金「○」、父○○「○」所設立之
「○○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107年10月31日以其與A03兩
人名字之末字,即「○」與「○」字,取名○○公司,公司所
在地為與A03擔任負責人之○○公司地址相同,○○公司係由A
02為A03出資100萬元作為資本額,可見被上訴人早有預謀
準備將來共同經營事業等語。然查,A02設立登記之○○公
司中「○」發音同「○」而非「○」,是「○○」之發音應同
「俊宏」即A02之名。又依上訴人所提資料,無法認定○○
公司出資額100萬元係由A02為A03出資,且縱然○○羽球會
館裝修需支出高額費用,亦無法認定係A02為A03所支付,
更難認被上訴人有何逾越男女交往分際或侵害配偶權之行
為。
⒑至上訴人於原審聲請向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北高雄展示中心
暨服務廠函詢系爭轎車係何人支付價金(原審卷一第144
頁);向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系爭房屋係何人支付
價金及金額(原審卷一第114頁);於本院聲請向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調取被上訴人所有之彰化銀行帳戶於
107年至111年間之銀行往來明細(本院卷一第217至219頁
),並聲請通知己○○到庭作證。惟查:
⑴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
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項、第286條定有明文。
我國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當事人對其事實主張有具體
化及舉證之義務,倘偌當事人未具體化其聲明證據之應
證事實,將使法院對於證據重要性及關連性審查之判斷
陷於困難。是以,如當事人證據調查之聲請,係欲利用
法院之證據調查以導出或摸索出其對於訴訟主張之必要
事實,或明知不實仍為該事實之主張或恣意性主張事實
,或者是與相關事實之主張不具有關連性者,為國內學
理所稱之摸索證明。基於辯論主義、真實義務及權利濫
用之禁止,原則應禁止摸索證明,例外始於職權探知主
義之程序容許摸索證明,以及就不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
,基於誠信原則就事案之解明負有一定協力義務之情形
容許之,惟舉證人仍不得違背誠信原則而濫用其證據蒐
集權。
⑵上訴人雖主張購買系爭房屋、轎車、裝潢系爭房屋、出
資○○公司、承租系爭土地、建物及支付押金、裝修○○羽
球會館、購買專業運動器材、經營○○羽球會館每月支付
人事費用等,需支出龐大金額,以A03之資力不足以支
應,請求調取上開資料,以證明該等資金來源應為A02
所供應等語。然查,本件A03並非無資力之人,已如前
述。上訴人雖舉其與甲○○間之對話紀錄,主張A02有提
供資金給A03云云。惟依上訴人所舉與甲○○間對話紀錄
,於上訴人詢問為何A03有那麼多現金可以教育孩子等
情、如果以後因為付不出房貸房子會被法拍時,甲○○雖
曾向上訴人稱「你老公給現金」、「因為他都給現金」
、「我有收到之前的消息,那邊的裝潢是A02給的」、
「現金」等語(原審卷一第329、471、473頁),然上
訴人再詢問「給多少現金」時,甲○○係答「你要問你老
公」、「我知道的不多」等語(原審卷一第331頁),
足見甲○○對於A02究竟是否有給A03現金乙事,並非清楚
知悉,無法以上開對話紀錄認定A02有贈與金錢給A03。
況甲○○係稱A02是給「現金」,亦無法以調取被上訴人1
07年至111年間之銀行往來明細之方式,證明甲○○所述
為真實。上訴人僅以購買系爭房屋、轎車、裝潢系爭房
屋、出資○○公司、承租系爭土地、建物及支付押金、裝
修○○羽球會館、購買專業運動器材、經營○○羽球會館每
月支付人事費用等需支出龐大金額,即主張該等資金來
源應為A02所供應,卻未就A02曾於何時、因何目的、以
何方式提供A03多少金額等節具體陳明,即聲請調取被
上訴人107年起至111年間止之銀行帳號往來明細,足見
上訴人是在未充分知悉、掌握主張事實之情形下,即率
而請求法院調閱被上訴人之個人隱私資料,顯係藉由證
據調查之聲請,企圖從證據調查中獲得新事實或新證據
,自屬摸索證明,難謂無侵害被上訴人之隱私權,且該
調查結果,亦不足逕以推認被上訴人即有上訴人所主張
逾越一般朋友交往之行為,是其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
不應准許。
⑶上訴人另聲請通知己○○到庭作證,以證明㈠○○0公司領獎
事宜多由己○○主導,何以曾有大會人員代為領獎、報名
前往總統府之程序為何、何以A02該次係帶A03前往領獎
;㈡己○○有無同意○○公司將系爭土地及房屋轉租給○○公
司?轉租之情形為何?為何己○○同意出租給非家族中之
人設立○○羽球會館等節,並主張如己○○證述A02有向己○
○稱○○羽球會館是為了丙○○所蓋,可證明被上訴人關係
匪淺等語(本院二第195、211頁)。然查,無論○○○公
司先前由非○○○公司人員領獎之原因為何,上開獎項之
領獎場地公開,亦非屬兩人間有男女朋友關係之宣示場
合,A03代表A02所經營之家族企業上台領獎,尚難認係
屬逾越正常朋友關係而為不當交往之行為,已如前述。
又己○○是否有同意○○公司轉租系爭建物及土地給○○公司
以其同意原因、以及當時A02、己○○係如何談論及商議
出租事宜等節,與被上訴人間有無逾越一般正常朋友關
係而為不當交往行為,並無必然關聯。是上訴人聲請通
知己○○到庭證述關於上開領獎、同意轉租之相關事項,
均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㈢從而,依上訴人所提之證據資料,均無從證明於被上訴人於
上訴人與A02111年7月17日簽署離婚協議書前,有不法侵害
上訴人之配偶權而情節重大之行為,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
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
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
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
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
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
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
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TNHV-112-上-261-20241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