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貴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然侮辱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
度易字第471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7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貴名(下稱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20
日下午5時許,在嘉義縣○○鎮○路里○○路00號其所經營之農藥
行,因與告訴人郭瑞豐(下稱告訴人)有移車糾紛,竟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多數人在場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公
然以穢語「幹你娘雞掰」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
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事法上犯罪之成立,
以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罪責)為要件,
三者缺一不可。行為人藉該當構成要件之違法行為,表現其
個人主觀上違反法律規範價值之可非難性或可責性,而應負
擔刑事責任,並接受刑罰之制裁。故刑罰以罪責為基礎,無
罪責即無刑罰。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後,法院若認為不能
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或認公訴意旨所指之
事實與犯罪構成要件不該當而不成立犯罪者,應為無罪之諭
知。
三、次按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
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
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
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
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
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
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
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
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
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又就對他人社會名
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
言,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
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
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
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
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
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
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
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
理忍受之範圍。惟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
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
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
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
例如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
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
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
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告訴人之指訴及現場錄音光碟1片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坦承有當場出言「幹你娘雞掰」等語,惟堅決否認
有何公然侮辱之犯意及犯行,辯稱:我沒有罵告訴人,當天
告訴人是跟郭榮興起爭執,郭榮興一直挑釁告訴人,告訴人
無法去移車。我站在門內,郭榮興在門外,我很生氣一邊搥
門板一邊講這句話,我是對郭榮興講的,意思是要郭榮興不
要再挑釁告訴人,讓告訴人去移車,我才能做生意,我不是
針對告訴人講這句話等語。
六、經查:
㈠告訴人於112年8月20日下午5時許,前往被告所經營位於嘉義
縣○○鎮○路里○○路00號之農藥行,因故與郭榮興產生口角爭
執,待被告央請告訴人移車以方便鏟肥料時,告訴人仍執意
與郭榮興繼續爭辯,而未理會被告之移車要求,待被告多次
告知告訴人移車未果後,被告遂以手搥打門板並口出一句「
幹你娘雞掰」等情,有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原審之證述可
憑(他字卷第23至25頁、原審卷第27至37頁);並有現場錄
音光碟1片(他字卷卷末光碟存放袋),原審113年6月5日勘
驗現場錄音光碟之勘驗筆錄(即如附表所示,原審卷第29至
31頁),被告提出之現場照片(原審卷第39至41頁)附卷可
稽,且為被告所自承,自堪信上開事實為真正。
㈡依附表之原審113年6月5日勘驗現場錄音光碟之勘驗筆錄所示
(原審卷第29至31頁),觀諸案發當天告訴人與郭榮興、及
被告之對話過程,告訴人見郭榮興在場,即主動表示會還錢
並要求郭榮興不要到處講,雙方便產生口角爭執約1分多鐘
後,被告因客人購買肥料而需鏟肥料,故央請告訴人移車,
然告訴人卻執意與郭榮興繼續爭執,被告遂不斷提醒告訴人
前往移車,提醒次數長達7次之久,告訴人仍未前往移車,
被告始突然搥打門板,口出一句「幹你娘雞掰」,再要求告
訴人前往移車,參以被告於原審供稱:當時講那句話是口頭
禪,我就很生氣,一直不能理解兩個長輩為什麼要這麼吵,
且郭榮興要一直挑釁告訴人等語(原審卷第34頁),佐以被
告當時確實有搥打門板之動作,依此事件脈絡觀之,因告訴
人當場與郭榮興持續發生口角爭執,彼此口氣甚差,被告在
多次請告訴人移車未果後,一怒之下,始有搥打門板及口出
上開穢語之行為,堪認被告係因告訴人未前往移車,始對告
訴人口出上開穢語,則被告辯稱:我是對郭榮興講的,意思
是要郭榮興不要再挑釁告訴人,讓告訴人去移車,我才能做
生意,我不是針對告訴人講這句話云云,尚非可採。
㈢茲應審究者為被告向告訴人口出上開一句穢語,是否可認為
有公然侮辱之故意?查依附表之原審勘驗筆錄所示,被告於
全程僅有對告訴人口出一句穢語,並無反覆辱罵告訴人之言
語,再參酌被告自承「幹你娘雞掰」是我的口頭禪等語,即
目的僅為作為被告之發語(洩)詞、口頭禪,而屬被告在告
訴人與郭榮興衝突當場之短暫失言,該句穢語係用來表達被
告一時之不滿情緒,且被告除該句發語(洩)詞、口頭禪外
,並無任何對告訴人為反覆之恣意謾罵或侮辱之言語或行為
,難認被告已有直接針對告訴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行為。由
客觀上觀察,被告對告訴人口出上開一句穢語之發語(洩)
詞或口頭禪,對於告訴人及其名譽之冒犯及影響程度十分輕
微,縱令告訴人感覺不悦,惟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
受之範圍。參諸上開憲法法庭之判決意旨,難認被告主觀上
有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故意,自不能以公然
侮辱罪責相繩。
七、綜上所述,檢察官之舉證既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參諸前開說明及本諸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自不能遽以
公然侮辱罪責相繩。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前開公然侮辱犯
行,要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八、上訴理由及說明: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為碩士畢業,告訴人則為雙碩士
及薦任官退休,衡諸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被告對告訴人口
出「幹你娘雞掰」,自有公然侮辱之犯意,且使告訴人感覺
受辱及人格貶損,已該當公然侮辱罪,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
,容有未洽等語。
㈡惟查:
被告之智識程度雖為碩士畢業,然其陳稱:我本業是務農的
,經營農藥行是繼承我父親的事業等語(本院卷第75至76頁
),被告復係居住在嘉義縣大林鎮,審酌被告之居住地點、
生活環境、工作性質及往來客人等,足認被告仍屬於一般之
農民、小型店家行號、鄉村居民,則其供稱「幹你娘雞掰」
是我的口頭禪等語,尚難認有何不符經驗法則而不足採信之
處。再者,告訴人縱為雙碩士及薦任官退休,衡諸案發當時
之經過,告訴人已經受被告多達7次之提醒,請告訴人移車
,告訴人仍再三忽視被告之請求而不為所動,被告因此情緒
受到刺激而口出上開一句穢語,此外別無其他反覆之恣意謾
罵或侮辱之言語或行為,足見被告並非無端對告訴人口出一
句穢語,則從上開全部事發經過觀察,亦難認為已逾一般人
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被告主觀上應無公然侮辱之故意,上訴
意旨徒憑被告及告訴人之智識程度及告訴人為薦任官退休,
即推論被告主觀上有公然侮辱之故意,難認有據。
㈢綜上所述,上訴意旨尚非可採,原審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其
認事用法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以其所持論據指摘原判決不當
,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鈺婷提起上訴,檢察官
吳宇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勘驗結果 郭榮興:(…聽不清楚)來那坐啦。 告訴人郭瑞豐(下稱告訴人):還要去忙。改天你跟我說一 下我就知道了,我會給你,你放心。不要到處說,說的陳井寮排仔路大家都在說我欠人家錢,我想說欠什麼錢。 郭榮興:人家那個租…你就是要…。 告訴人:好啦,好啦。若該給你的會給你啦。 郭榮興:…那不是我要花的。我跟你要是我要花的就沒話 講。 告訴人:好啦,你有講就好,我就知道了,不用交代誰,交 代誰沒用。聽了心情很不好,好像我到處欠人錢。 郭榮興:就是作不正才會…。 告訴人:我作不正嗎?我作不正嗎? 郭榮興:你這該給人要給人家。 告訴人:該給你的,我絕對作的正,我很正,比你還正,我 跟你說。 郭貴名:來,你車子要不要移一下。(檔案時間1分35秒) 郭榮興:你不要說你有多正,你走過的地方大家都知道。 郭貴名:我要鏟肥料,你車子要不要移一下。(檔案時間1分 41秒) 郭瑞豐:好,我哪裡不正,你告訴我。 郭貴名:來啦,你車子要不要移一下。(檔案時間1分47秒) 郭榮興:你說這話,學校那個你有正。 郭貴名:來啦,你車子要不要移一下啦,我要鏟肥 料,不要擋到我。(檔案時間1分51秒) 郭瑞豐:你哪裡要鏟肥料。 郭貴名之母:沒關係,不然…。 郭貴名:人家就…你到底要幹嘛。(檔案時間1分57秒) 告訴人:好啦,你就…。 郭貴名:你就先移一下車子。(檔案時間2分0秒) 郭貴名之母:你先移來這裡啦。 告訴人:你跟我說我哪裡不正。 郭貴名:你先移一下車子好不好。(檔案時間2分04秒) 郭榮興:你學校那個沒有正,什麼沒有正。 告訴人:我學校哪裡不正,你告訴我啊。你在這裡是有3 、4 人聽到。 郭貴名:你要不要先移一下。(檔案時間2分11秒) 郭榮興:你不要說怎樣,去問我大姊就好。 郭瑞豐:我學校哪裡不正,你說啊。 郭榮興:你去問我大姊就好。 郭瑞豐:你不能說…。 郭貴名:(發出槌打物品聲音)幹你娘機歪嘞,你要不要移 啦。(檔案時間2分20秒) 告訴人:你說我哪裡不正,你要說清楚。 郭貴名:你們吵完了沒。(檔案時間2分34秒) 告訴人:我和他理清楚。 郭貴名:你給我移走,我要出肥料給人家,人家還在那裡 等。要說幾遍,要說幾遍。(檔案時間2分38秒) 告訴人:咦!你剛罵我三字經嗎? 郭貴名:什麼罵你? 告訴人:你剛有罵我三字經嗎? 郭貴名:罵你什麼? 告訴人:你剛有罵我幹…? 郭貴名:我沒有罵你三字經,我跟你說,你給我…(聽不清 楚),我跟你講很多次了,我的地盤你不要給我惹事,你在外面…。
卷目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313號卷【他字卷】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71號卷【原審卷】
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67號卷【本院卷】
TNHM-113-上易-467-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