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5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心惠律師
許淑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依兩造離婚協議書約定與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02,95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KSYV-113-家補-553-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