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建斌(郭博昭之繼承人)
郭潮達(郭博昭之繼承人)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鍾淳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據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
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77萬元(計算
式:22㎡×公告現值221,000元+348㎡×公告現值221,000元=81,77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萬73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TYDV-112-重訴-296-20241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