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靜妹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0弄 000號
代 理 人 高啟霈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靜妹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
、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已年屆67歲,於民國112年8月間因
惡性腫瘤入院開刀治療,後續定期回診追蹤,身體狀況已不
堪從事勞動工作,目前收入倚賴國保年金每月新臺幣(下同
)5,819元勉強維持,仍不足敷生活必要費用17,076元,惟
前因消費借貸及醫療債務,已積欠債務總額至少已達2,057,
089元,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經申請債權人玉山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置協商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前
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現戶全戶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債債權人清冊、聲請人金融帳戶內頁及交易清單明
細等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1至33、109、123至132、143至
145、169至171頁),堪信屬實。
㈡又聲請人陳報其每月領有國保老年年金給付5,819元,有聲請
人金融帳戶內頁可參(見本院卷第125至127、132頁)。聲
請人幾無存款,名下有坐落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及其上同段67建號房屋、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均為8分之1;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西元2001年出廠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中華汽車乙輛(下稱系爭汽車),有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陳報資產表、金融
帳戶內頁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1
、111至121、123至132頁)。本院審酌聲請人之固定收入來
源僅有每月領取之國保老年年金5,819元,以此為聲請人每
月可處分所得;其財產系爭不動產現值604,028元,而系爭
汽車已逾折舊年限,堪認已無殘值,據此作為其聲請清算時
償債能力之依據。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債務人聲請
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
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
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是聲請人陳報以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3年度臺灣
省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
認定必要生活費用,應為可採。
㈣從而,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已顯不足支付每月生活必要支
出,而聲請人目前積欠之無擔保債務數額約2,201,347元(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302,864元、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128,659元、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33,283元、裕富數位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442,351元;聲請人陳報天主教輔
仁大學附設醫院債權額24,190元、聲請人陳報並預估台東縣
成功鎮農會行使擔保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額1,270,000元,見
本院卷第65至69、77、87、137、145至147、167頁),經扣
除系爭不動產現值604,028元,仍有債務1,597,319元。是本
院審酌聲請人之每月收入5,819元,扣除其個人必要生活費
用後,已無餘額,堪認聲請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本件復查聲請人無
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
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清算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依法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
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及第83條第1項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TTDV-113-消債清-7-20241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