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品瀚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緝字第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品瀚犯幫助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品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04條第1項之幫
助強制罪。
㈡被告提供木棍予正犯吳俊賢,而便利吳俊賢遂行強制犯行,
係基於幫助之意思而參與強制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
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糾紛,竟提供棍棒而給予助
力,使被害人李之熙法益受侵害程度加重,顯然欠缺法治觀
念,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固坦承犯行,然迄今並
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態度難謂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提供助力之情節,暨其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提供正犯吳俊賢犯強制罪所用之棍棒,固未扣案,惟其
替代性極高、價值非鉅,縱予沒收或追徵之宣告,除另使刑
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其所收之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亦
甚微弱,沒收或追徵顯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為符合比例原則
並兼顧訴訟經濟,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瀚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990號
被 告 林品瀚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品瀚為吳俊賢(所涉強制罪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之友人,吳俊賢因與李之熙有所嫌隙,
於獲知李之熙正在其友人譚曉倩位於屏東縣○○市○○街000號4
樓之住處後,竟夥同穆信如(所涉強制罪嫌,經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林品瀚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士(下稱某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11時36分許,由林
品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BDT-6920號車
輛)並搭載吳俊賢,另由某甲駕駛方文德(所涉罪嫌,另經
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小客車(下稱AQW-2827號車輛)並搭載穆信如,前往上
開屏東縣○○市○○街000號。抵達該處後,穆信如即持鋁製球
棒與吳俊賢2人上樓要求李之熙下樓,李之熙下樓後,林品
瀚即示意李之熙坐上其所駕駛BDT-6920號車輛,以便將李之
熙載往他處毆打,惟李之熙拒絕配合,吳俊賢及穆信如旋即
強拉李之熙,欲使李之熙坐進林品瀚所駕駛BDT-6920號車輛
,林品瀚隨即基於幫助強制之犯意,將棍棒遞給吳俊賢,供
吳俊賢持棍棒毆打李之熙,李之熙因而受有頭皮撕裂傷、右
側前臂挫傷等傷勢之傷害(所涉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吳
俊賢並以上開強暴方式,妨害李之熙行使其自由行動、離去
之權利。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品瀚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吳
俊賢、穆信如及證人即被害人李之熙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
BDT-6920、AQW-2827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衛生福利部屏東
醫院111年11月30日診斷證明書影本、監視器影像擷圖、現
場照片、被害人傷勢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之幫助
強制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檢 察 官 蔡瀚文
PTDM-113-簡-1265-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