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回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君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清標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5,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740元,然上訴人僅繳納1萬0,575元,尚應補繳16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