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慶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233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67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109年度毒聲字第1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同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64號裁
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經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
,而於民國110年5月12日執行強制戒治完畢釋放,並由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89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詎仍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5月30日12時許,
在臺中市西屯區某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火加以吸食
之方式,及將甲基安非他命摻入玻璃球内燒烤之方式,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1
13年5月30日15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旁,因另
案通緝中為警緝獲,並扣得其主動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毛重0.3公克),警方復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檢驗
,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查悉上情。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
承不諱,且其尿液檢體經檢驗確呈第一級毒品嗎啡、可待因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欣生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附卷
可稽,復有上開毒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嫌,洵堪認定。又
被告尚有其他刑事案件偵審中,不符本署施用毒品案件多元
處遇分流及戒癮治療選案標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
條第3項、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
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
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其期間不得逾2月;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
定,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而
被告尿液經採集送驗,結果確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豐原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欣生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6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
稽。復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051公克)扣案
可佐,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
第1130600272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甲○○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上開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
犯行均堪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109年度毒聲字第1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同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64號裁定
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經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
而於110年5月12日執行強制戒治完畢釋放,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
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雖曾因施用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及
強制戒治,然該次執行完畢後距本件施用毒品時間已逾3年
,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令入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TCDM-113-毒聲-778-2024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