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江彩溶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
被 告 楊清俊
楊男宗
楊宏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
標的為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47.18平方
公尺土地,及同段1552地號、面積1,257.26平方公尺土地,原告
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上開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公
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300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413,426元【計算式:(47.18+1,257.26
)×8,300×1/2=5,413,426】,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4,65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CYDV-113-補-498-2024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