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劭瑋
被 告 張劭仁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劭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劭瑋因被告張劭仁犯偽造文書等案
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
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7月25日繳納
後,已將被告釋放。被告所犯前開偽造文書等案件,嗣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且於通
知具保人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資料查詢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送達證書(執行傳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暨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3日竹檢云執憲113
執沒1528字第1139036856號函(稿)暨送達證書(追保函)
、本院113年度原交簡字第1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及具保
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之在監在押記錄表及法院出入監
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沒入,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SCDM-113-聲-1294-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