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泓翔
選任辯護人 鄭猷耀律師
杜哲睿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於附表「原判決諭知之罪名」欄第2列所載「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罪」,應更正為「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原判決諭知之罪名」欄第2
列,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
旨,故依據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TNHM-113-交上訴-1456-20241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