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可終止收養人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於104年1月30日死亡)與被收養人丁○○(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
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丁○○前於民國62年2月15
日為收養人戊○○收養,因養父戊○○已於104年1月30日死亡,
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
父戊○○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
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戊○○間有收養關係存在,戊○○已於104年1月
30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收養登記申請書、戶籍登記申請書、
收養證書及戶籍登記簿等核閱無誤,堪認屬實。又聲請人本
生家庭即手足甲○○、丙○○及乙○○亦表示同意聲請人返歸本家
,有本生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意見書在卷可憑。爰審酌
戊○○既已過世,且本生家庭成員均同意聲請人返歸本家,本
件聲請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
終止收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TTDV-113-養聲-33-20241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