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86號
原 告 陳彥伃
被 告 王晨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61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陳彥伃請求被告王晨睿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
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晨睿、林汯毅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後,經原告陳彥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
被告王晨睿本案刑事訴訟部分已先審結,而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則有前項繁雜情形,爰裁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林汯毅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
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SLDM-113-附民-1186-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