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昭宏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1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温昭宏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4千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明知其所侵占之物品
為他人所遺失於公共場所,仍未將其交由管理單位或警政機
關,進而恣意侵占之,造成被害人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失,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實應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財
物價值,兼衡被告之素行(於本案犯行前無經法院判決科刑
之前案紀錄)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及被告於偵查中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部分物品已發
還被害人,其餘部分由被告賠償被害人,被害人因而未對被
告提出告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無任何經法院判決科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認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所
為固非可取,然其所侵占之物品部分已發還被害人,其餘未
發還部分則經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損害,可認被
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綜核上情,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
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805號
被 告 温昭宏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昭宏於民國113年3月30日下午5時6分許,在桃園市○○區○○
○路00號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1號行李轉盤前,見汪郁庭所
有之免稅品袋子1個(內含七星七號香菸2條及日本餅乾1盒
,價值共新臺幣1,870元)遺忘在該處之地上,其明知上開
物品應係一時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將上開物品侵占入己。嗣汪郁庭發覺上開物品遺失而報警處
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已開封
之日本餅乾1盒(已發還)。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温昭宏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汪郁庭於警詢詞時所述情節相符,並有
航空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隊第二分隊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贓(遺失)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刷卡明細各
1份、監視器光碟1片及監視器擷取暨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稽
,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嫌
。復請審酌被告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且被害人陳明不提出
告訴,有和解書及警詢筆錄各1份附卷可參,請量處適當之
刑。至被告犯罪所得之上開財物,被告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共
1萬110元,有和解書1份附卷可考,堪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爰不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郝 中 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 芷 庭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TYDM-113-壢簡-1773-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