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25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0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69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
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
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至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專屬
檢察官之職權,受刑人如認其所犯各罪應定執行刑、更定其
刑或認法院所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不當而應重新定刑,檢察官
卻未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受刑人僅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
促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於遭拒時方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
異議。
二、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粟振庭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
件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2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
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執字第3141號執行在案(下稱本案執行案件)。
㈠抗告人以本案執行案件與其另案所犯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下稱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356號等案件(下稱另案
執行案件),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檢察官未聲請合併定其應
執行刑為由,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惟抗告人未提出其促請
檢察官聲請定刑遭拒之資料供參,原審就本案執行案件是否
曾經定刑一節,去電詢問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基隆地檢署,均
回復以抗告人未曾請求合併定刑等語。則抗告人未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逕以檢察官未就本案執行案件與另案執行案件合併定刑聲明
異議,於法未合。
㈡抗告人另以本案執行案件經檢察官於「執行命令」未記載為
累犯為由聲明異議。惟抗告人提出之執行命令實為執行傳票
,係通知其應按時報到,並攜帶應沒收之偽造印章辦理沒收
程序等事宜,且經原審就本案執行案件之執行指揮書上累犯
記載情形電詢基隆地檢署,該署書記官回復以:抗告人尚未
報到,本案執行案件未開始執行,未製作執行指揮書等語。
本案執行案件既尚未開始執行,自無從審核檢察官之執行指
揮有無違法、不當之情。抗告人以執行傳票未記載累犯一節
,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亦無足採。從而,本件聲明異
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等旨。經核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以:
㈠抗告人提出原審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以該裁定附
表一編號1、2、3至7所示案件分別為第1、2、3案,及該裁
定附表二編號1至4、5至11所示案件分別為第4、5案;又依
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8號、111年度金訴
字第269號、113年度審易字第784號判決為第6、7、9案,本
案執行案件則為第8案。主張第2案已於民國95年8月3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則抗告人逾5年之111年1月11日始犯第8案,
應不構成累犯。且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就第1至7、9案均以其
為初犯起訴,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卻於第8案以其為累犯起訴
,歷審判決未予更正仍為相同之認定,於法未合。
㈡抗告人就本案執行案件與另案執行案件請基隆地檢署向法院
聲請合併定刑,經該署於113年12月25日以基檢嘉丙113執聲
他890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基隆地檢署函)否准,說
明欄並記載「二、另查受刑人粟振庭尚有後案,本件暫不定
刑,併予敘明」等語,駁回其定執行刑之聲請等語。
四、惟查: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
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執行
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
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
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
言。抗告意旨所指抗告人就本案執行案件不應構成累犯一節
,係對於檢察官據以執行之確定裁判本身加以爭執,並未就
檢察官對抗告人所犯罪刑之指揮執行及原裁定駁回其聲明異
議,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為具體指摘,依前開說明,
尚難憑以認定原裁定為違法或不當。至抗告人於原審裁定後
,始提出基隆地檢署函,此部分並非其向原審聲明異議所提
出之事證,自不得於抗告程序執以指摘原裁定違誤。依上所
述,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TPSM-114-台抗-225-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