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美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07日止累計54,649元正未
給付,其中50,289元為消費款;3,160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46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289元 林美玲 自民國114年0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1346-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