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原住嘉義縣○○鄉○○○000號之4
上列當事人間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3條、第14條、第15
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
第1項並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
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韓朝晟為失蹤人韓光華聲請死亡宣告,未據預繳
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裁定命於3日內補繳
,上開裁定於114年2月4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
證書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聲請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