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7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翁淑蕊
馬明豪
被 告 花米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主張「775,0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75,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TNDV-113-訴-1870-202503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