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林子誩
林威箖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曹羽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宥葳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000,000元【計算式:8,000,000元+1,000,000元=9,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TNDV-113-補-1231-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