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宗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壹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
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亦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
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
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
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
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
,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
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
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
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
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
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古宗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已確定在案,其中首先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之罪,其
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4月22日,至附表編號2至5所示案
件之犯罪時間在112年5月至同年12月間,符合數罪併罰之要
件,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管轄部分,附表所示之罪最後判決日期為113年3月27日(
附表編號2至4),故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為本院,從
而,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首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量刑界限部分,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
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0月確定,惟依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本件附表所示之罪
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
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且不得逾越刑法第
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即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5
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亦應
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加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
刑(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2月)。爰審酌受刑
人犯如附表所示5次竊盜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時間間距,兼
衡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
程度等情狀,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時間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342號 112年12月28日 同左 113年4月22日 附表編號1至4之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執更字第10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9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20號 113年3月27日 同左 113年5月9日 3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9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0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955號 113年2月27日 同左 113年6月18日
CTDM-113-聲-1257-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