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000年00月0日起至未成年子女甲
○○(000年00月00日生)、乙○○(000年0月0日生)各至成年之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00,000元,請求之期間超過10年,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
以10年計算,合計為0,000,000元(計算式:00,000元×00月×10
年×0人=0,000,000元);另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之扶養費000,00
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
者,應徵收費用0,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PTDV-113-家補-523-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