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洪培威
楊云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惠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2013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12
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或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或
上訴不合法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4
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
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
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
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再者,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
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
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
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
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要旨參照)
。查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駕駛車輛肇事,致上訴人
洪培威受有左側上背鈍挫傷、左手肘鈍挫傷、椎間盤突出之
傷害,上訴人楊云瑀則受有頭部外傷、頸部挫傷、流產、子
宮下垂及膀胱下垂合併漏尿等傷害,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
人如附表一、二「原告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經核上訴人
洪培威主張椎間盤突出之傷害,及上訴人楊云瑀主張受有流
產、子宮下垂及膀胱下垂合併漏尿等傷害,均非屬被上訴人
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本院卷第340至341頁),揆諸前
開規定,仍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具
狀表示洪培威因椎間盤突出之傷害及楊云瑀因流產、子宮下
垂及膀胱下垂合併漏尿等傷害請求賠償金額合計為28,396,7
15元(如附表一、二「上訴人準備二狀主張之金額」攔所示
,26,578,911元+1,817,804元=28,396,715元,本院卷第401
至403頁),另加計洪培威、楊云瑀各主張因無法上班扶養
小孩,且擔心手術導致癱瘓,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小孩扶養費
285萬元、9萬元(原審卷一第188頁反面),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31,736,715元(29,828,911元+1,907,804元=31,736,
715元),一審裁判費為291,312元,扣除40萬元金額(31,7
36,715元-28,396,715元-285萬元-9萬元=40萬元)部分免納
裁判費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7,012元(291,312
元-4,300元=287,012元),未據上訴人於原審繳納,爰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287,012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廖子涵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一(洪培威):
編號 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原審認定之金額 上訴人上訴金額 上訴人準備二狀主張之金額 1 醫療費及器材費 109,453元 1,045元 108,408元 109,453元 2 未來手術復健預計費用 115萬元 0元 115萬元 115萬元 3 交通費用 10,275元 435元 9,840元 10,275元 4 薪資損失 18,091,183元 0元 18,091,183元 18,091,183元 5 看護費 4,218,000元 0元 4,218,000元 4,218,000元 6 扶養費 285萬元 0元 285萬元 0元 7 車輛修理費及交易損失 40萬元 121,248元 158,752元 0元 8 精神慰撫金 300萬元 1萬元 299萬元 300萬元 合計 29,828,911元 132,728元 29,576,183元 26,578,911元
附表二(楊云瑀):
編號 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原審認定之金額 上訴人上訴金額 上訴人準備二狀主張之金額 1 醫療費及器材費 340,539元 1,845元 338,694元 340,539元 2 交通費 6,265元 435元 5,830元 6,265元 3 薪資損失 138,000元 11,458元 126,542元 138,000元 4 看護費 333,000元 0元 333,000元 333,000元 5 扶養費 9萬元 0元 9萬元 0元 6 精神慰撫金 100萬元 1萬元 99萬元 100萬元 合計 1,907,804元 23,738元 1,884,066元 1,817,804元
TYDV-113-簡上-307-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