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語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8.4677公克)沒收
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49
號被告吳語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
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8.4677
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另扣案之OPPO手機1支、監視器主機2組、小米攝像頭1組
,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爰依上開規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字第1049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
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8.4677公克),經鑑驗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
國111年4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698號鑑驗書在卷可佐,
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
㈢至扣案之OPPO手機1支、監視器主機2組、小米攝像頭1組,依
被告警詢所述,係用於與家人聯繫及預防小偷,又上開物品
並非違禁物,卷內亦無證據證明供被告犯罪所用,是此部分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CHDM-113-單聲沒-41-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