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裁字第95號
聲 請 人 OOO
相 對 人 OOO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蔡婉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聲請人O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其母OOO
自已故之O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3年9
月16日死亡)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二、確認聲請人O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O
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訴外人OOO經本院以113年度家
調裁字第38號裁定確認兩人子關係存在。且聲請人生母OOO
與關係人OOO(民國93年9月16日死亡)於民國61年間結婚,
嗣兩人分居後,OOO自相對人OOO受胎,於00年0月0日產下聲
請人,因聲請人與OOO間確有親子血緣關係、聲請人與OOO間
實無血緣關係,僅因聲請人出生時,OOO與OOO為夫妻關係,
致聲請人依法被推定為OOO之婚生子女,爰依法合意提起本
件聲請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同意聲請人之請求事項。對於聲請人係自相對
人OOO受胎之親生子女、卷內所附DNA鑑定報告內容均不爭執
;並同意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合意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
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
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
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次按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
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
告。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
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此有家事
事件法第63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否認推定生父及確認親
子關係存在之訴,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惟兩造就「聲
請人係生母OOO自相對人OOO受胎所生,非OOO之婚生子女」
之原因事實,均不爭執,並合意聲請本院以裁定終結本件否
認推定生父及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見本院113年度家補
字第2700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113年12月12日訊問筆錄
),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裁定,合先敘明。
四、聲請人主張其係生母OOO離家期間自相對人OOO受胎所生,聲
請人與OOO間實無血緣關係,僅因聲請人出生時,OOO與OOO
為夫妻關係,致聲請人依法被推定為OOO之婚生子女等事實
,有戶籍謄本、本院113年度家調裁字第38號裁定暨確定證
明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親子鑑定結果在
卷可證。而前揭DNA基因鑑定結果及診斷證明書記載略以:
聲請人與OOO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無法否定親子關
係,親子關係概率為99.0000000%。概據DNA標記之分析結果
,無法排除OOO與聲請人的親子關係,兩人應具親子關係等
語。本院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基
因圖譜定序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99.8
%以上,是足認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屬可信。從而,聲請人
請求裁定確認聲請人非其母OOO自已故之OOO受胎所生之婚生
子女、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OOO間之親子關係存在,均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聲請人確係其生母OOO自相對人OOO受胎所生,而非關係
人OOO之婚生子女,已如上述,其真實血緣之父女身分關係
,有待法院裁判還原其真相,此實乃不可歸責於相對人之事
由,玆因聲請人提起本件否認推定生父及確認親子關係之程
序,相對人之應訴乃法律之規定所不得不然,核本件相對人
應訴所為自屬伸張及防衛權利所必要,且聲請人亦同意由其
負擔訴訟費用,是本院認本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較
為公允,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書記官黃鈺卉
TCDV-113-家調裁-95-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