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趙云瑈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356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
訴人趙云瑈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刑(共2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已詳述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於原審時業主張其他相類似案件
有僅量處有期徒刑3年餘者,第一審判決量刑過重,違反比
例原則、平等原則,然原審並未審酌此情,駁回上訴人之第
二審上訴,顯屬違法。
三、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事項。原判決已說明第一審
判決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
而為量刑,尚屬妥適,而予以維持之理由,自屬裁量權之行
使,尚難指為違法。上訴意旨徒以個案情節不同,難以比附
援引之他案量刑,任意指摘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之量刑為
不當,無非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
不同之評價,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
不相適合。
四、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
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
,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
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
,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TPSM-114-台上-333-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