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婉芷
王碩增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紀宜君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6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甲○○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前為同居之男女朋友(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前某
日終止),2人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
關係。乙○○明知本院於112年7月7日核發112年度司暫家護字
第1500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其不得對甲○○實施家庭暴力
及騷擾行為(下稱A保護令),甲○○亦知本院於112年7月18
日核發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593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
其不得對乙○○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下稱B保護令)。
二、乙○○與甲○○於A、B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2年11月6日上午9
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故發生言語爭執,
甲○○基於傷害及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徒手將乙○○推倒在地,
乙○○起身後,基於傷害及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徒手抓甲○○之
生殖器,2人互相拉扯,甲○○接續跨坐在乙○○身上,徒手揮
打乙○○、將乙○○之頭部壓在地上,甲○○因此受有右手中指及
無名指擦傷約0.2公分、左手食指擦傷約0.1公分、左側鼠蹊
部及左側大腿內側上方有發紅及表淺性擦傷之傷害,乙○○受
有左側顴骨、臉頰輕微腫痛壓痛及發紅、左側耳後頭皮部分
輕微腫痛壓痛及發紅、左側口內臉頰黏膜破皮約0.2×0.2平
方公分、左膝下外側表淺性擦傷、右手小指及左手大拇指指
甲刮擦及小部分斷裂、左上胸壁疼痛之傷害,乙○○即以上開
方式對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違反A保護令;甲○○以上
開方式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違反B保護令。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乙○○與甲
○○(以下逕以姓名稱之)、甲○○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不
爭執其證據能力,迄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資料之作成情況、取得方式,均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均有證據能力,俱與本案有關,經本院於審
理期日踐行證據調查程序,應認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乙○○固坦承其與甲○○發生言語爭執之事實,惟矢口否認
有何傷害及違反保護令犯行,辯稱:甲○○在我起身時就對我
動手,我只有環抱自己,沒有任何動作也沒有攻擊甲○○。甲
○○受傷不代表是我用的,也不知道是否他本來就有傷,是甲
○○壓著我打我的臉,我想要起來就把甲○○往上推,不知道是
否抓到他的下體云云。經查:
⒈乙○○與甲○○前為同居之男女朋友,其知悉A保護令內容,並於
A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2年11月6日上午9時19分許,在臺中
市○區○○路000號前,與甲○○發生言語爭執等情,經乙○○坦認
在卷(見本院卷第168-172頁),核與甲○○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指述(見警卷第15-25頁,113偵2687卷第35-37頁、第77-
78頁)相符,亦有監視器影像及其截圖照片、A保護令影本
與保護令執行紀錄附卷可稽(見警卷第39-45頁、第59-61頁
、第65-67頁,監視器影像置於113偵2687卷附光碟片存放袋
),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乙○○於上開時間、地點,徒手抓甲○○之生殖器,2人互相拉扯
等情,業據甲○○於警詢、偵查中指訴明確(見警卷第15-25
頁,113偵2687卷第35-37頁、第77-78頁),前後一致,亦
與乙○○於警詢時自承:我和甲○○起口角,甲○○推我一把,我
要他道歉,我們又再次起口角,甲○○出拳攻擊我,我本來要
用腳踢他下體逃脫,但是踢不到,所以用手抓甲○○下體來反
擊、保護自己等語(見警卷第5-11頁);於偵查中供稱:我
覺得甲○○揍太嚴重,我一開始想踢他踢不到,才會抓他的生
殖器想逃走等語(見113偵2687卷第35-37頁)互核無違,甲
○○所為指述應屬可信,足認2人確有發生肢體衝突,乙○○有
徒手抓甲○○之生殖器之行為。
⒊本院於審理時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結果略以(見本院卷第1
52-154頁、第162-163頁、第175-181頁、第184-185頁):
⑴乙○○於畫面時間(下同)09:19:55和甲○○交談,甲○○持手
機拍攝雙手抱胸、朝其走近之乙○○,並向後退至牆邊,乙○
○於09:20:03以左手臂推甲○○之右手臂。甲○○於09:20:
04雙手推乙○○,乙○○往後跌、蹲坐在地。乙○○起身走向甲○
○,朝甲○○腰部伸出右手、身體貼近甲○○,2人身體影像重
疊。
⑵甲○○於09:20:08推開乙○○,2人拉扯,乙○○走向甲○○、推
甲○○,甲○○後退,2人之動作因乙○○背對拍攝鏡頭、甲○○被
乙○○遮擋而無法辨識,在場之女子(下稱甲女)在2人中間
阻擋。
⑶乙○○於09:20:15蹲下,甲○○徒手揮向乙○○頭部,乙○○身體
向後傾,然2人之動作因被建築物樑柱及甲女遮擋而無法辨
識。
⑷乙○○蹲在甲○○腰部位置,無法確認其動作,甲○○接續舉手揮
打乙○○,乙○○坐在地上。甲○○接續抓住乙○○頭部、推乙○○
,乙○○仰躺在地上,雙腳上下、左右擺動,甲○○仍抓住乙○
○頭部,乙○○坐起身。嗣甲○○跨坐在乙○○身上,徒手抓乙○○
頭部敲擊地板、將乙○○之頭部壓在地上,並於乙○○09:21
:22坐起身後,徒手抓乙○○頸部將其頭部壓倒在地。
⑸保全人員於09:21:46到場,甲○○於09:21:54起身、後退
與乙○○交談。
由上可見乙○○與甲○○原先無劇烈肢體衝突,而乙○○被甲○○推
倒在地並起身後,確有靠近甲○○、徒手伸向甲○○腰部,即接
近男性生殖器部位之動作,2人係自斯時起互相拉扯,彼此
間肢體衝突趨於激烈,亦可以佐證甲○○指稱乙○○抓其生殖器
且與其拉扯等語為真。
⒋本院復勘驗甲○○錄製之現場影像,乙○○與甲○○間對話內容如
附件所載,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截圖照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154-162頁、第181-183頁)。相互對照上開監視器影像及
附件所示2人對話內容之順序,可知甲○○一開始屢屢要求乙○
○與其保持距離,乙○○被甲○○推倒在地而起身、走向甲○○,
朝甲○○腰部伸出右手、身體貼近甲○○至2人身形重疊後,甲○
○即開始接續多次質問乙○○抓其下體之原因、向在場之第三
人或到場之員警表示疼痛感受或反應其遭乙○○徒手抓下體,
前後時間緊密相續,衡諸常理,甲○○應係於斯時突然遭人攻
擊下體,才會突然爆發上開反應,益徵乙○○於上開時間、地
點,確有徒手抓甲○○之生殖器之行為。至乙○○於甲○○之情緒
因上開情事轉趨激烈後,基於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面對甲
○○之質詢予以否認之反應,並無悖於常情,且與乙○○嗣後於
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其有抓甲○○之下體等語不符,仍無法執此
為乙○○有利之認定。
⒌又乙○○與甲○○之衝突持續至112年11月6日上午9時22分許,甲
○○於同日上午9時40分許,偕同獲報到場處理之員警至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於同日上午10時36分許
起至下午12時7分許止,在該派出所接受調查,經員警拍攝
其傷勢照片後,於同日下午2時20分許至國軍醫院中清分院
驗傷,經醫師檢查出其受有右手中指及無名指擦傷約0.2公
分、左手食指擦傷約0.1公分、左側鼠蹊部及左側大腿內側
上方有發紅及表淺性擦傷之傷害等情,有職務報告書、甲○○
之調查筆錄上所載詢問時間、甲○○之國軍醫院中清分院受理
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及甲○○之傷
勢照片附卷可憑(見警卷第3頁、第15頁、第35-36頁、第45
-49頁),可見甲○○離開事發地點後,旋依序前往派出所、
醫院,時間緊密;甲○○所受傷勢均與其所述雙方拉扯、遭乙
○○徒手抓生殖器等被害情節,可能造成之受傷結果相吻合,
足認甲○○之傷勢係遭乙○○以上開方式所造成,二者間有因果
關係。
⒍乙○○於事發時為30歲之成年人,依其自述大學畢業、擔任護
理人員等語(見本院卷第170頁)之智識程度、工作經驗,
乙○○對於生殖器屬於脆弱、敏感之人體部位,如施力抓握可
能使男性備感疼痛,且與他人發生肢體拉扯時,容易造成對
方受傷等情,應無不知之理,而依2人當時處於發生衝突、
情緒激動之狀態、乙○○於警詢及偵查中自述之行為動機,及
甲○○之受傷情形予以綜合考量,乙○○為上開傷害行為時應有
施加相當力道,當可預見其所為可能造成甲○○受傷之結果,
亦知如此將違反A保護令之規制內容,仍於明知A保護令之誡
命之情形下,執意對甲○○為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同時違反
A保護令,乙○○主觀上有傷害及違反保護令之故意,應可認
定。
⒎依據前揭各項事證,乙○○於上開時間、地點,有以徒手抓甲○
○之生殖器、與其拉扯之方式,傷害甲○○成傷,同時違反A保
護令之犯行,洵堪認定。乙○○嗣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並
以首揭辯詞否認犯行,要無可採。
㈡上揭關於甲○○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甲○○於本院審理時坦認
不諱,核與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見警卷第5-11頁,
113偵2687卷第35-37頁)相符,復有職務報告書、乙○○之國
軍醫院中清分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監視器影像
及其截圖照片、乙○○之傷勢照片、B保護令影本、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及第六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在卷可稽(
見警卷第3頁、第37-45頁、第51-57頁、第71-79頁,監視器
影像置於113偵2687卷附光碟片存放袋),並經本院勘驗屬
實,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截圖照片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52-
163頁、第175-185頁),足認甲○○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其所為傷害及違反保護令之犯行,應可認定
。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乙○○及甲○○所為犯行均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乙○○、甲○○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1條規定固於
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8日施行,惟第3條之修正
對曾有同居關係者為家庭成員一事並無影響,第61條僅增訂
第6款至第8款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將違反法院就被害人
之性影像所為禁止或指定行為之裁定,列為違反保護令罪,
並配合修正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之規定修正序
文,其餘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未修正,均無比較新舊法之
問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適用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
之規定。
㈡乙○○及甲○○原為同居之男女朋友,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核乙○○、甲○○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
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渠等所犯傷害罪部分,同屬家庭成員
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該條款並無刑罰之規定,仍
應依刑法之傷害罪予以論處。
㈢乙○○、甲○○個別出於傷害他方之單一目的,於密接時間,在
同一地點,所為傷害他方之數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且侵害同一法益,均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㈣乙○○、甲○○個別以傷害他方之一行為,犯上開各罪,均成立
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傷害罪處
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乙○○、甲○○均明知民事暫時
保護令之存在,卻未採取理性、和平之態度處理彼此間之糾
紛,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與約制,貿然對他方訴諸肢體暴
力,造成他方受傷,同時違背民事暫時保護令防止家庭暴力
事件再發生之目的,應予非難,兼衡本案事發過程及前因後
果、雙方行為手段之輕重與雙方所受傷勢之嚴重程度等情節
;乙○○犯後始終否認犯行,甲○○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
並稱有調解意願等語,然因乙○○無意調解而未成立,雙方均
未彌補個人行為對他方造成之損害。並考量乙○○、甲○○之素
行(見本院卷第55-57頁),渠等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
經濟、家庭與健康狀況(見本院卷第170頁),及渠等個別
以告訴人身分所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係以被告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罰金之宣告,且符合同條第1項各款情形,經法院認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為其要件。甲○○固然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佐(見本院卷第57頁),惟斟酌全案情節,甲○○明知B保
護令之存在,仍於雙方發生言語衝突時,徒手將乙○○推倒在
地,又出於遭抓痛生殖器而不滿之情緒,以上開激烈手段傷
害乙○○,造成乙○○受有較嚴重之傷勢,同時違反B保護令;
甲○○犯後初始否認、於本院審理時始自白犯行,迄今未與乙
○○和解或得其諒解等一切狀況,認無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
之情事,不宜為緩刑宣告,是甲○○及其辯護人所為緩刑宣告
之請求,難以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乙○○與甲○○間對話
...(影片時間00:00:00至00:01:19鏡頭拍攝乙○○雙手抱胸,與甲○○對話。2人就此部分之言語爭執與本案無關,略) 甲○○:阿妳不要一直靠近我喔。 乙○○:我沒有,我只是。 甲○○:我有保護令喔。 乙○○:我要你。 甲○○:我已經跟妳講嘍。 乙○○:我只是要你。 甲○○:妳不要再用我嘍,我已經跟妳講嘍。 乙○○:喔(向後跌坐在地後起身)。 乙○○:你為什麼推我(往甲○○方向走)。 甲○○:我已經跟妳講嘍。 乙○○:你為什麼推我(往甲○○方向走)。 甲○○:我已經跟妳講嘍。 乙○○:你不要推我(哭泣聲)。 (影片時間00:01:32至00:03:34畫面晃動、全黑) 甲○○:我已經跟妳講。 女聲:好了好了好了。 甲○○:我已經跟妳講嘍。 女聲:你不要弄他。 甲○○:我剛剛已經跟妳講嘍。 女聲:你不要弄他。 甲○○:幹拎娘。 乙○○:哪有,他推我。 甲○○:妳為什麼要拉我。 乙○○:你為什麼要推我,我需要你道歉。 甲○○:妳為什麼要抓我下體。 乙○○:我沒有。 甲○○:幹拎娘,妳為什麼抓我下體(碰撞聲)。 乙○○:你打我。 甲○○:妳為什麼抓我。 女聲:你不要弄他啦。 甲○○:妳為什麼抓我下體。 女聲:你不要弄他。 乙○○:你為什麼打我。 女聲:你不要用他啦。 甲○○:妳為什麼抓我下體。 女聲:你不要用她。你不要用她啦,欸你不要用她。 甲○○:她抓我下體欸。 女聲:那你不要用她啦,你不要用她,拜託你。 甲○○:幹拎娘勒。 女聲:我拜託你不要用她,我拜託你不要用她,你不要用她啦。 甲○○:那她為什麼要抓我下體。 女聲:你不要用她。 甲○○:為什麼要抓我下體。 女聲:你不要用她。 甲○○:我很痛。 女聲:寶貝你不要用她,寶貝,寶貝寶貝。 甲○○:幹。 女聲:寶貝,寶貝你不要用她,寶貝我拜託你,你看在我的面子上 你不要用她,好不好。 甲○○:妳不要再用我嘍。 女聲:好,我拜託你,看在我的面子上你不要用她。 乙○○:恩,恩(喘息聲)。 甲○○:放開我。 女聲:看在我面子上,你不要用她,我叫你不要用她。 乙○○:啊(尖叫聲)。 女聲:我叫你不要用她。 乙○○:啊(尖叫聲)。 女聲:我叫你不要用她,我叫你不要用她。 甲○○:放開我。 女聲:你冷靜一點好不好。 乙○○:(模糊辨識不清)啊(尖叫哭聲、碰撞聲)。 女聲:你冷靜一點。 乙○○:啊(尖叫聲)。 女聲:幫我報警。 男聲一:要報警嗎。 女聲:119。 乙○○:啊(尖叫聲)。 女聲:110、110。 甲○○:放開我喔。 女聲:你不要用她。 男聲二:欸,你們在幹嘛。 女聲:他們在打架,你不要用她。 甲○○:妳要幫我把她拉開,不然她抓我下體。 女聲:你不要用她。 乙○○:(聲音模糊不清)。 女聲:我的包包在這裡喔。 男聲二:你們要不要先離開。 女聲:我的包包在這裡喔。 甲○○:我有錄影,幹拎娘勒。 女聲:我包包在這裡。 女聲:寶貝你起來,你快點起來,寶貝寶貝你起來,你乖你起來。 甲○○:我有錄影,他媽的。 女聲:寶貝你乖。 乙○○:(聲音模糊不清)。 甲○○:幹拎娘勒。 女聲:你起來。 甲○○:我有報警了啦,操。 男聲二:欸,先離開啦。 女聲:好,好,你冷靜一點。 男聲二:先離開啦。 甲○○:我有報警了,不好意思。 (影片時間00:03:39至00:05:00鏡頭拍攝乙○○坐在地上) 女聲:包包。 男聲二:先離開好不好。 甲○○:我有報警了,不好意思。 女聲:我包包拿好。 男聲二:沒有關係,那你們先離開再處理好不好,先離開一下,先 離開好不好。 男聲三:不要生氣不要生氣,我幫你處理,我幫你處理,認識的( 模糊不清)。 甲○○:我有報警,我們本來就有官司問題。 男聲三:沒事啊,沒事沒事,好了好了好了,沒事啦。 甲○○:因為她拉我下體。 男聲三:沒事啦沒事啦。 乙○○:他打我。 甲○○:我沒有打妳喔。 男聲三:好啦沒事啦。 乙○○:門口。 甲○○:是不是妳拉我。 乙○○:是你打我。 甲○○:我們等警察來再講阿。 男聲三:好啦沒事啦。 甲○○:妳有保護令,妳不可以接觸我喔。 乙○○:你打我欸。 甲○○:我們有保護令,妳自己知道喔,幹拎娘勒。 乙○○:我也有你保護令阿。 甲○○:來阿。 乙○○:那你剛剛先打我。 甲○○:是不是我沒有接觸妳,是妳跑來過來接觸我。 乙○○:你打我欸。 甲○○:是不是妳接觸我的。 乙○○:是你打我欸。 甲○○:我們等警察來再講阿。 乙○○:對阿,你打我欸。 男聲三:我幫你處理,我幫你處理吼,沒事沒事。冷靜一下冷靜一 下,我幫你處理,他我老闆啦,他我老闆。 員警:有糾紛嗎。 甲○○:不好意思,我有保護令她還用我,她抓我下體。 員警:她有嗎。 甲○○:她有。 員警:她有保護令嗎。 甲○○:她有聲請,可是她一直跑過來追我,然後。
TCDM-113-易-524-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