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348號
聲 請 人 范雨政
被 繼承人 許榮瑜(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0號四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許榮瑜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
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許榮瑜之遺產管理人事
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通知
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該通知業於同年11月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
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及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
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TYDV-113-司繼-3348-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