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59號
聲 明 人 甲○○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
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10
0 萬元以上,未滿500 萬元者,徵收2,000 元;500 萬元以
上,未滿1,000 萬元者,徵收3,000 元;1,000 萬元以上者
,徵收5,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4 款、第77
條之20分別定有明文。再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調解事件,未具
聲請人具體載明欲聲請調解之遺產標的、該遺產標的之金額
或價值為何,請補正欲分割被繼承人王秀英哪些遺產?提出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如為不動產,提出該不動產最新土
地、建物第一類謄本,及建物最新課稅明細表,以利本院核
定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正,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PTDV-113-家補-459-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