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林金鋒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48、1474、2405號請求確認重劃會
不成立及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非法
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以非法
人之團體為當事人之訴訟,關於該非法人之團體是否存在,
存有爭議者,法院就此爭議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提起訴訟
,於他案訴訟終結前,非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以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
區重劃會為被告,該團體倘有依法成立存續,其性質應屬非
法人之團體。惟訴外人林文達等7人(含原告)、訴外人林
山章、廖彩微前分別訴請確認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成立
大會決議「九、選舉理監事」及「十、討論提案二:本重劃
區之理事、監事選舉投票結果,提請大會審議」(下稱系爭
決議)均無效等情,經本院分別以112年度訴字第1448、147
4、2405號判決在案,該事件目前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有該案判決在卷可憑。而原告先位請求確認被告於11
0年5月3日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議案一至三均無效,備
位請求確認該議案均不成立之訴,乃以上開案件所認定系爭
決議是否無效為前提,是依前開規定及為免裁判之歧異,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TCDV-113-訴-1554-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