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維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0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張家維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CTDM-113-易-188-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