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宇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2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宇豪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
第1行原載「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上午7時40分許」,應更
正為「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上午7時47分許」外,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邱宇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
前,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其為肇事者而
接受裁判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園交通中隊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係對於
未發覺之犯罪,表示願接受裁判之意,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
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駕駛營業小貨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與前車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竟疏未注
意車前狀況且未保持安全距離,致生本案事故,駕駛行為確
有疏失,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
,參酌被告生活狀況、無犯罪紀錄之素行、智識程度、本案
被告違反義務之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528號
被 告 邱宇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宇豪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上午7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營業小貨車,沿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往中壢方向
行駛,途經桃園市○○區○○路000號前,原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與前車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
,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
保持安全距離,不慎撞擊前方由洪明通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洪明通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拇指
撕裂傷2公分、雙側性手部及右側膝部擦挫傷等傷害。邱宇
豪則於肇事後警方到場處理時,報明其為肇事者,說明事發
經過,並自首接受調查。
二、案經洪明通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邱宇豪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洪明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當事人
行車紀錄器影像紀錄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光碟暨截圖、現
場及車損照片、本署當庭勘驗之詢問筆錄等。
二、按汽車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邱宇豪
未注意上情,未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致追撞行
駛在其前方之告訴人洪明通,其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具有
過失至明;又告訴人因本件車禍事故而受有前揭傷害,足徵
被告之過失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
員自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桃園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1紙在卷可按,核與自首要件相符,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
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檢察官 郝 中 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TYDM-113-桃交簡-1024-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