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9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恩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5
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簡
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
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陳恩杰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案有不得或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
撤銷本院於113年12月11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
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TCDM-113-金訴-2964-20250108-2